在湖南資興,年過六旬的賴永春耗盡心力奔波維權,終究無法忍受湖南司法亂象帶來的絕境,負債累累,妻離子散,最終選擇在資興fa院當眾自殘、自殺,用極端方式訴說未獲伸張的冤屈。當事人賴永春出身軍人之家,骨子里深植著對國家司法的絕對信賴與尊崇 —— 他滿懷對公平正義的期許提起訴訟,歷經周折贏得勝訴,可這份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卻在執行階段徹底淪為 “一紙空文”。負責案件執行的法官張某權,非但未依法履職,反而屢次觸碰法律紅線,一系列違法操作將當事人合法權益肆意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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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環節亂象滔天:法官張某權違法操作觸目驚心
民事判決書早已發生法律效力,然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張某權的所作所為,徹底背離 “司法為民、公正司法” 基本準則,每一項操作均精準觸碰法律紅線。
(一)證據采信 “走過場”,單方認責剝奪百姓核心權利
張某權將法定程序視若無睹,在未通知申請人賴永春到場、未組織質證、未對證據 “三性” 進行實質審查的前提下,僅憑被執行人單方提交的一份 “欠條”,便擅自將其認定為核心執行依據。執行程序的公正根基在于證據審查的嚴謹性何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員僅負責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實施執行措施,無權對新證據進行實體認定,張某權此舉本質上是越俎代庖行使審判權,直接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質證權,讓執行程序淪為被執行人單方受益的 “一言堂”,法律賦予當事人的程序保障被徹底架空。
(二)消極執行 “不作為”,財產調查淪為紙面義務
執行法官張某權毫無司法精神,無視司法程序:既未發出財產報告令,也未啟動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不動產等未做任何查詢。申請人賴永春多次詢問進展,均被 “正在處理” 敷衍了事。這種 “不調查、不推進、不回復” 的態度,直接導致被執行人陳水根從容轉移財產、逃避執行,114 萬余元債權淪為 “鏡中花”,法律強制力在其不作為中蕩然無存。
(三)案款劃扣 “暗箱操作”,超額截留還試圖掩蓋罪責
更令人發指的是案款處置中的違法操作:賴永春與第三人樊孝春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由生效法律文書確認金額為 332557.2 元,但張某權在未書面通知申請人、未征得其同意、未告知劃扣依據和金額的情況下,擅自將申請人 40 萬元執行案款全額劃扣至樊孝春賬戶,超額 67442.8 元(400000-332557.2)。事后面對質疑,張某權不僅不糾正錯誤,反而威逼利誘要求申請人簽訂虛假和解協議,試圖將違法事實 “合法化”。張某權的行為既是對財產權的非法侵占,也是對司法程序的公然踐踏,掩蓋錯誤的行徑更凸顯對法律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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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60 萬到期債權 “離奇失蹤”,涉嫌違規處置
F院曾于 2015 年 5 月出具執行裁定書,明確扣留被執行人資興天烽礦業有限公司在承包人朱惠春處尚未支取的 160 萬元承包金,要求提取至資興市人民F院。該裁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本是申請人實現債權的核心保障。但此后數年,張某權對該筆款項始終 “置之不理”,既未采取提取措施,也未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直至近日,申請人經多方打聽才震驚得知,這筆被F院扣留的 160 萬元承包金,竟被張某權違規轉至另一被執行人陳水根名下!若情況屬實,其行為已遠超消極執行范疇,涉嫌濫用職權、違規處置查封財產,直接導致申請人巨額債權徹底 “懸空”,生效裁定書淪為 “廢紙”。
(五)執行程序 “零透明”,當事人全程被蒙在鼓里
自 2015 年申請執行以來,申請人賴永春從未收到資興市人民F院發出的《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執行裁定書》《財產報告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等任何一份關鍵法律文書。張某權的 “零送達” 操作,本質上是故意剝奪申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讓當事人賴永春徹底淪為執行程序的 “局外人”,無法知曉進展、提供線索、提出異議,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被徹底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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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公信力碎一地,當事人泣血吁請徹查
從生效判決書淪為 “一紙空文”,到執行法官屢屢突破法律底線,資興市人民F院在該案中的表現,不僅讓賴永春遭受百萬元債權無法實現的經濟損失,更使其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精神遭受重創,導致家庭支離破碎、妻離子散。與此同時,張某權的違法操作涉嫌瀆職(包庇虛假訴訟、造成當事人 227900 元經濟損失),已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破壞法治權威,引發社會對當地司法環境的強烈質疑。
對此,賴永春強烈吁請湖南省高級人民FA院、郴州市中級人民FA院及相關監察部門:立即對張某權的違法執行行為展開全面調查,查明 160 萬元承包金去向并依法追回,還有本該屬于賴永春的血汗錢;嚴格審查張某權的行為是否涉嫌職務犯罪,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重新指定執行法官或移送其他F院異地執行,保障申請人合法債權得以實現。
唯有以零容忍態度嚴懲司法腐敗、糾正違法執行行為,才能重建司法公信力,還普通老百姓公平公正,還社會法治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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