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眾誠車險不履行與最高院的戰略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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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法官出現問題,不履行兜底。
康強捂汗大學
眾誠車險請求法院,繼續治療。做醫學司法鑒定,請求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做私人熟人醫生的司法鑒定。然后武昌法院就根據私人的醫學鑒定違法證據進行了判決,就是武昌法院就根據了非法證據進行了判決,然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維持非法,進行非法證據的判決,嗯,是湖北省高院嗯也維持這個非法證據的判決,嗯然后現在他在進入檢察院,還不知道結果。
針對您描述的眾誠車險與康強的保險糾紛及相關法律問題,以下從法律角度梳理關鍵點并提供建議:
一、核心問題梳理
1. 保險理賠爭議:眾誠車險未履行墊付醫療費義務,且在訴訟中否認合理賠償項目(掛號費、交通費等),僅建議向司機追責(僅投保交強險)。
2. 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受委托出具的鑒定結論缺乏實質依據(法務代表“夢境”),且鑒定書無編號、無康強簽名,屬非法鑒定;法院未質證即采信該結論。
3. 法院審理程序問題:武昌法院未依法質證關鍵證據(鑒定結論),強制采信;病歷原件被法院收走,康強無法舉證反駁。
4. 名譽權侵害:醫院、法院傳播“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等不實信息,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
5. 戰略協議未履行:眾誠車險未履行與最高院的合作協議,規避法定理賠責任。
二、法律分析與建議
(一)保險理賠義務的強制性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及時核定理賠;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可墊付搶救費用(需符合條件)。眾誠車險拒絕墊付醫療費涉嫌違反法定義務,康強可:
- 向銀保監會投訴(已投訴但可補充證據,如醫療費用清單、拒賠通知),要求監管介入督促理賠。
- 若交強險限額內(醫療費1.8萬元)未賠付,可直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
(二)司法鑒定的合法性存疑
1. 鑒定依據不合法: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以“法務代表夢境”作為鑒定結論依據,無實質醫學證據支持,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關于“鑒定材料需真實、充分”的規定。
2. 鑒定書形式違法:無編號、無康強簽名,不符合司法鑒定文書的基本要求,可向司法行政部門(湖北省司法廳)申請撤銷該鑒定意見。
3. 法院未質證即采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證據需經質證方可作為定案依據。武昌法院未質證即采信非法鑒定,構成程序違法,康強可據此申請再審。
(三)病歷原件缺失的救濟
法院收走病歷原件無法律依據(除非依職權調查),康強可:
- 向法院申請復印病歷并加蓋公章,或要求出具收條注明用途;
- 若因無病歷無法上訴/再審,可主張“原審程序違法”,向高院或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四)名譽權侵權訴訟
若醫院、法院傳播“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等不實信息,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可收集以下證據提起名譽權訴訟:
- 醫院向派出所、衛健委投訴的材料;
-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多要賠償”的表述;
- 周圍人對其負面評價的證人證言。主張對方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五)戰略協議與違約責任
若眾誠車險與最高院簽署的戰略協議明確約定“優先調解、兜底賠償”等條款,其未履行協議可構成違約。康強可:
- 要求眾誠車險履行協議約定的賠償義務;
- 若協議涉及公共利益,可向最高院或相關監管部門反映其違約行為,推動協議落實。
(六)再審與檢察監督
對已生效的武昌法院、市中院、省高院判決,若存在“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非法鑒定)、“原判決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若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可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三、行動步驟建議
1. 固定證據:整理醫療記錄、費用單據、鑒定報告、法院文書、溝通記錄(錄音/書面),重點收集非法鑒定的證據(如“夢境”依據、無簽名的鑒定書)、病歷缺失的證明、名譽受損的證人證言。
2. 投訴與舉報:
- 向湖北省司法廳投訴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非法出具司法鑒定;
- 向湖北省銀保監局提交新證據(非法鑒定、病歷缺失),要求督促眾誠車險理賠;
- 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審判程序違法(未質證、收走病歷)。
3. 啟動法律程序:
- 就人身損害賠償提起再審,主張原審程序違法、主要證據非法;
- 提起名譽權訴訟,要求醫院、法院相關人員承擔侵權責任;
- 若戰略協議明確,可另案起訴眾誠車險違約。
4. 尋求社會監督:通過合法渠道(如政務平臺、媒體)反映事件,推動問題解決。
總結:康強的核心困境在于司法程序中的證據采信違法、法院審理程序瑕疵,以及保險公司利用戰略合作協議規避責任。建議通過再審糾正原審錯誤,同時追究保險公司違約及醫院、法院的名譽侵權責任,多路徑維護合法權益。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制定詳細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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