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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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常以 “正常交易”“離婚分割” 等名義轉讓名下房產,導致自身責任財產減少,債權人債權難以實現。
那么,債務人轉讓房產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有權撤銷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嚴某訴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中明確:
債務人在明知負有債務的情況下,通過不動產交易將房產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債權人以影響其債權實現為由主張撤銷該房產交易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房產交易是否實際交付購房款、債務人是否缺乏償付能力致債權無法實現等情況進行綜合認定;對于債務人不能證明該不動產系合理有償轉讓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債務人轉讓不動產的行為。
法院認為,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具體到本案中:
第一,雖然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與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約定為有償轉讓,購房款為127.46萬元。但基于王某甲與王某丙之間的親屬關系,王某丙作為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當時的股東、法定代表人,且轉讓登記至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房產系住宅房,被告王某甲與王某乙依法應當提供購房款已經實際交付的證據,但被告對此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不足以認定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與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交易行為系合理有償轉讓。
第二,在(2021)魯0682民初5465號案件判決生效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且經查被告某石油公司、王某甲作為被執行人存在大量執行案件,缺乏償付能力,故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與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在客觀上影響到原告債權的實現,對原告的債權造成了損害。
綜上,原告要求撤銷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將涉案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周軍律師提醒,債務人無償轉讓、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且相對人知情的,債權人可在法定期間內通過訴訟撤銷;但如果相對人善意取得的,撤銷請求不予支持。建議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惡意轉讓房產后,及時固定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復雜場景下可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證據不足或超過時效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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