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紹:類案反差處理
2024年海南一起寵物糧跨境推單走私案引發筆者關注:涉案主體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名義申報寵物糧,被認定通過偽報貿易性質,偷逃稅款59.8萬余元。最終,該案未按刑事程序追責,僅由洋浦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浦關緝查字〔2024〕2號)。
這一結果與同期粵刑終507號洋酒推單走私案形成鮮明對比,后案中,偷逃稅款44萬元的當事人被判處緩刑,偷逃稅款99萬元者獲刑四年。同樣是推單走私、偷逃稅款超刑事立案標準(10萬元),為何海南該案能實現“刑事轉行政”?目前官方未公開具體原因,結合法律實踐與案件細節,可從三方面進行合理推論。
二、“刑事轉行政”原因推論:基于法律邏輯與案件細節的分析
(一)主觀層面:對合規邊界的認知模糊,非直接故意逃避海關監管
從推單模式的行業現狀看,部分企業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與一般貿易的邊界認知存在偏差。筆者推論該案中,涉案主體可能并非明確知曉“拆分分銷訂單、補做三單”屬于走私行為,其或許誤將“形式上符合三單對碰”等同于合規,認為“拆分訂單只是優化業務流程”,而非主觀惡意逃避海關監管。
這種認知模糊與直接故意走私有本質區別:前者缺乏明確的違法意圖,后者則是明知違法仍主動為之。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主觀惡性較輕時結合考量偷逃稅款金額,司法機關可能認定其情節未達到刑事處罰標準,轉而適用行政處罰。
(二)行為危害:未造成額外公共風險,危害范圍可控
該案涉案商品為寵物糧,走私行為的刑事追責,除考量偷逃稅款金額外,還會評估行為對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筆者合理推論其未引發食品安全問題,如無質量不合格、未造成寵物健康損害等情況,也未違反國家關于寵物糧進口的限制性規定,如未涉及違禁成分、未逃避檢疫要求。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出發,危害范圍可控的行為,更易被認定為情節輕微,從而避免刑事處罰。
(三)配合態度:主動協作降低辦案成本,具備從寬基礎
涉案主體在案件調查階段采取了積極配合的態度:一方面,主動提供推單記錄、訂單數據、財務憑證等關鍵材料,未存在銷毀證據、隱瞞事實的行為,大幅降低了辦案機關的辦案難度和辦案成本;另一方面,表達了認錯認罰的意愿。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酌定不起訴的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檢察機關可作出不起訴決定。意即,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體現。而涉案主體的行為,符合情節輕微的認定條件,為刑事追責轉行政處罰提供了從寬處理的基礎。
三、案件核心啟示:推單模式下企業的合規底線
盡管刑事轉行政的具體原因未公開,但該案已明確推單模式的合規紅線:
1.貿易性質不可偽報:無論主觀認知如何,將分銷用途商品作為個人自用、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口,必然存在走私、違規風險;
2.配合調查很關鍵:若不慎觸及違法邊界,主動配合、認錯認罰、及時整改,可能成為降低責任等級的重要因素,但也要注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提前合規是前提:企業需明確區分跨境電商與一般貿易的適用場景,建立訂單真實性審核機制。
四、結語
跨境電商推單模式本身并非違規工具,其合規使用能幫助中小商家對接跨境渠道,實現規范化經營;但當模式被濫用,突破真實訂單、合規資質、如實申報的底線時,便可能涉嫌走私逃稅。推單模式并非避稅工具,企業應以法律邊界為底線,合規運營。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謝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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