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本應相互扶持的校園戀情,最終演變成法庭上的針鋒相對。
山東平度 28 歲女研究生王某控訴男友于某趁自己身體不適發生關系,導致自己患上重度抑郁,隨后將男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賠 7 萬余元并要求返還個人材料、賠禮道歉。
然而,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一結果引發了網友的廣泛討論。
有人為王某的遭遇惋惜,質疑判決的合理性;也有人理解法院的裁判邏輯,認為法律講求證據與程序。
這場糾紛不僅是一對昔日戀人的情感破裂,更牽扯出親密關系中的權利邊界、舉證責任、“先刑后民” 等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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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復盤:從校園戀人到法庭對手,糾紛如何一步步升級?
這場糾紛的主角王某和于某本是同學,后來發展為戀人關系,但這段感情從一開始就暗藏矛盾。
根據王某的陳述,于某在交往中經常因瑣事與她爭吵,對她的身心狀況漠不關心,這為后續的沖突埋下了隱患。
據報道,2021 年 6 月 1 日,兩人在濟南時,王某身體不適,于某卻趁此時機與她發生了關系。
王某稱,這一行為給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此后她的心理狀態逐漸崩潰,出現了精神恍惚、割腕、跳樓等抑郁癥狀,不得不多次就醫治療。
病情稍穩定后,王某試圖與于某協商解決矛盾,但對方不僅推諉拒絕,還在協商過程中對她實施掌摑、按壓在床、強行親吻等行為,導致她病情加重,甚至出現吐血、喪失意識的情況,最終被救護車接走,診斷為重度抑郁焦慮癥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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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15 日,王某在朋友趙某的陪同下前往于某家中協商,沒想到又與于某的父母發生沖突。
王某表示,于某的父母對她進行了辱罵、侮辱,于某的父親為了阻止她錄像,還搶走并摔毀了她的手機。
此外,于某還扣留了她的獎學金證書、研究生專業實踐考核表等重要個人材料,多次溝通后仍未歸還。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王某先后采取了多種法律途徑:2022 年 10 月 9 日,她向警方報案稱被強奸,警方予以受理;10 月 10 日,針對 9 月 13 日于某在車內對她的毆打行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于某賠償 5000 元并道歉;11 月 8 日,警方對于某涉嫌強制猥褻一案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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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程序推進的同時,王某提起民事訴訟,將于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提出了多項訴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恤金等共計 7 萬元;返還獎學金證書、研究生專業實踐考核表等材料;要求于某父母就辱罵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手機損失 3200 元。
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王某提交了一系列證據:2019 年的體檢報告,用以證明自己此前身體健康;2022 年 8 月后的抑郁診斷病例、微信聊天記錄、大學同學的證人證言,試圖證明抑郁與于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警方的受案回執、調解協議書、立案告知書,證明于某存在毆打、強制猥褻等行為;購買手機的專用票據,證明手機損失;微信聊天記錄中于某承諾返還材料的內容,證明對方扣留個人物品。
面對王某的控訴,于某及其父母全部予以否認,辯稱王某所說不實,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而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了駁回王某全部訴請的判決,這場持續已久的糾紛暫時告一段落,但引發的討論卻遠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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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讀:法院為何駁回全部訴求?這些法律規則是關鍵
很多人看完這個案件后會疑惑:王某提交了這么多證據,還有警方的立案告知書,為什么法院還是駁回了她的訴求?其實,法院的判決并非 “不講情理”,而是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原則作出的,核心涉及三個關鍵法律規則。
(一)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證據不足就要承擔不利后果
我國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90 條明確規定了 “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具體到這個案件中,王某主張自己的抑郁是由于某趁她身體不適發生關系、后續毆打等行為導致的,但她提交的證據存在明顯短板。
雖然她提供了體檢報告、抑郁診斷病歷和聊天記錄,但這些證據只能證明她 “曾經健康” 和 “后來患病” 這兩個孤立的事實,無法直接建立起 “于某的行為” 與 “抑郁癥狀” 之間的法律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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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的成因非常復雜,可能涉及心理、環境等多種因素,在沒有專業司法鑒定報告等關鍵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僅憑現有材料認定二者存在直接關聯。
同樣,王某主張于某父母對她進行辱罵、侮辱,但提交的警方調解協議只是證明于某父母與案外人趙某發生沖突,并未提及對王某的辱罵行為,缺乏直接證據支撐;
她要求賠償手機損失,提交的是購買手機的專用票據而非正規發票,也無法充分證明手機的實際損失情況;
關于返還獎學金證書等材料,雖然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于某承諾返還,但不足以證明這些材料確實在于某手中且被其扣留。
正是因為這些關鍵事實缺乏充分證據佐證,王某的訴求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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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刑后民” 原則:刑事案件未結,民事案件暫不處理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 130 項規定了 “先刑后民” 的司法原則: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5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
本案中,王某已經向警方報案,于某涉嫌強奸、強制猥褻的刑事案件正在處理中(強制猥褻已立案偵查,強奸案已受案)。而王某在民事訴訟中主張的損失,核心是基于于某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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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案件最終認定于某構成犯罪,那么王某的民事賠償訴求就有了更堅實的事實基礎;如果刑事案件認定于某不構成犯罪,民事賠償的主張也會受到直接影響。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這起民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情況下,不宜對民事賠償部分作出處理,這也是駁回王某訴求的重要原因之一。
需要說明的是,“先刑后民” 不是駁回訴求,而是暫時中止處理,王某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結后,根據結果再次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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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密關系中的 “性同意” 邊界:戀愛不等于默許一切
這個案件還涉及一個關鍵的法律認知問題:戀愛關系是否意味著可以隨意發生親密行為?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奸罪的核心是 “違背他人意愿”,而 “自愿” 必須是當事人在具備完整意志能力的前提下,自主作出的明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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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明確指出,即使雙方是戀愛關系,也不能推定一方對親密行為 “當然同意”。如果一方處于身體不適、醉酒、昏迷等意識不清的狀態,無法清晰表達自己的意愿,另一方仍強行發生關系,就可能構成 “違背意愿”,涉嫌強奸。
就像山西曾有一起案件,男子與未婚妻發生爭執后,強行與對方發生關系,最終被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還需賠償損失。
不過,這類案件的認定難度較大,需要結合當時的具體情境、當事人的意識狀態、事后反應等多種證據綜合判斷,這也是王某的刑事報案需要進一步偵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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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友為何爭論不休?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廣泛熱議,本質上是網友的 “情理認知” 與法律的 “嚴謹邏輯” 之間產生了碰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對王某遭遇的共情 vs 法律的證據要求
很多網友看完王某的控訴后,都對她的遭遇表示同情。在他們看來,王某從健康的研究生變成重度抑郁患者,期間還遭受了毆打、強制猥褻等行為,于某及其家人顯然存在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觀點源于樸素的正義感和對受害者的共情,但法律的運行有其自身的規則,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
即使大家情感上傾向于王某,在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因果關系、關鍵侵權事實的情況下,法院也不能僅憑 “情理” 作出判決,這正是網友覺得 “不公” 而產生爭議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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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密關系侵權的舉證難題:受害者為何 “舉證難”?
不少網友留言表示 “戀愛中的傷害太難取證了”,這戳中了此類案件的痛點。親密關系中的侵權行為往往發生在私密空間,缺乏第三方證人,很多傷害還是精神層面的,不像身體傷害那樣有明確的傷情鑒定。
就像王某主張的辱罵、趁病發生關系等行為,事后很難收集到直接證據;而抑郁與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更是需要專業的司法鑒定,普通受害者往往難以完成。
這種舉證難度讓很多網友感到無奈,也引發了對 “如何保護親密關系中受害者權益” 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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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刑后民” 原則的理解分歧:是 “程序正義” 還是 “拖延維權”?
對于 “先刑后民” 原則,網友也有不同看法。支持的網友認為,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會直接影響民事賠償的認定,先處理刑事案件能保證判決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是必要的程序正義;
反對的網友則覺得,刑事案件偵查周期長,“先刑后民” 會導致受害者的民事權益長期無法得到保障,相當于 “拖延維權”,讓受害者陷入更深的困境。
這種分歧反映了大家對 “程序正義” 與 “實體正義” 平衡的不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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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親密關系中,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起案件給所有人敲響了警鐘:親密關系不是 “免罪金牌”,無論感情多好,都要守住權利邊界。在戀愛關系中,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點規避風險,保護自己:
(一)明確權利邊界,守住 “性同意” 底線
戀愛中要始終明確:任何親密行為都必須建立在 “明確自愿” 的基礎上,“沉默不等于同意”,“身體不適、醉酒等狀態下更無同意可言”。
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愿意,或者處于無法表達意愿的狀態,另一方必須停止相關行為,不能以 “戀愛關系” 為借口強迫對方。
同時,自己也要學會勇敢說 “不”,遇到強迫行為時,第一時間保護好自己,不要因為害怕、羞恥而隱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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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證據留存,關鍵時刻有備無患
在戀愛關系中,遇到矛盾沖突時,要養成留存證據的習慣。比如,遭受毆打、辱罵后,及時報警并要求警方出具相關文書,就醫時保留好病歷、繳費憑證;
與對方溝通重要事項(如返還財物、賠償損失等)時,盡量通過微信、短信等書面形式,保留聊天記錄;涉及財物往來、物品交接時,留存好轉賬記錄、收據等憑證。
這些證據在后續可能的維權中,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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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遭遇侵權及時維權,選對法律途徑
如果遭遇毆打、強制猥褻等侵權行為,不要拖延,應立即報警,尋求公安機關的保護;
如果造成身體或精神損害,可在警方處理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如果涉及刑事犯罪,要配合警方偵查,必要時可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同時,維權時要注意區分民事和刑事程序,了解 “先刑后民” 等原則,避免因為程序問題影響維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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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時止損,遠離不健康關系
如果發現戀愛關系中存在頻繁爭吵、冷漠忽視、暴力威脅等情況,要清醒認識到這是不健康的關系,及時止損。
不要抱有 “他會改變” 的幻想,持續陷入這樣的關系只會增加自身受傷害的風險。遇到無法協商解決的矛盾,可尋求家人、朋友的幫助,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結束關系、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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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止于一場糾紛,這些問題值得深思
這起案件帶來的啟示,遠不止于如何處理一場戀愛糾紛,更關乎法律認知、社會觀念等多個層面:
(一)法律是底線,證據是關鍵
無論是戀愛還是日常生活中,都要明確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同時要認識到,法律保護權益的前提是 “有充分證據證明事實”,“有理” 不等于 “有據”,“有據” 才能 “勝訴”。
我們在維護自身權益時,不能只靠情感和道理,還要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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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密關系需要尊重,而非控制
戀愛的本質是相互尊重、相互扶持,而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控制或忽視。于某在王某身體不適時強行發生關系、爭吵時實施毆打行為,本質上是對他人意愿和人身權利的漠視。
這提醒我們,一段健康的親密關系,必須以尊重對方的身體權、人格權為前提,任何以 “愛” 為名的強迫和傷害,都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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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維權保障,降低受害者舉證難度
針對親密關系中侵權案件舉證難的問題,社會和法律層面可以進一步完善保障機制。
比如,加強對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幫助其收集證據、申請司法鑒定;司法實踐中細化此類案件的證據認定標準,適當減輕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同時,通過普法宣傳,讓更多人了解親密關系中的權利邊界和維權途徑,從源頭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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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山東平度這起女研究生維權案,讓我們看到了親密關系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也感受到了法律在情理與程序之間的平衡。
一審法院駁回王某的訴求,并非否定她的遭遇,而是基于證據不足和 “先刑后民” 原則的依法裁判。王某依然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結后,憑借更充分的證據再次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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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也給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戀愛不是免責的理由,尊重他人的意愿和權利是底線;維權需要勇氣,更需要注重證據和程序。
希望每個人都能在親密關系中守住邊界、保護自己,也希望社會能為受害者提供更完善的維權保障,讓正義不會因為舉證難、程序復雜而缺席。
愿每一段感情都能被溫柔以待,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有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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