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中國文信網《法治在線》欄目,特邀北京達略(南陽)律師事務所鄭春君律師,以真實婚姻家庭案例為切入點,專題解讀夫妻忠誠義務認定標準與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相關法律知識,為廣大群眾普及婚姻家庭領域法治要點,助力群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筑牢婚姻家庭和諧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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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顯示,王老二(化名)與李小小(化名)登記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續期間,王老二(化名)與異性張小小(化名)存在不正當關系,且先后導致張小小(化名)兩次懷孕。為給女兒營造完整的成長環境、維系家庭穩定,李小小(化名)未提出離婚,而是與王老二(化名)自愿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明確約定:“雙方需互相恪守忠誠義務,若一方存在婚外情等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導致離婚,婚生女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自愿放棄夫妻名下全部共同財產,并向無過錯方支付精神損害補償款20萬元。”
然而,忠誠協議簽訂后,王老二(化名)未履行協議約定,仍持續與張小小(化名)保持不正當交往,后續還與張小小(化名)生育一子,其行為嚴重違背夫妻忠誠義務,也徹底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無奈之下,李小小(化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確認婚生女撫養權歸己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己支配,同時要求王老二(化名)支付20萬元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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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相關法律爭議焦點引發社會關注,鄭春君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作出專業法律解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忠誠協議作為夫妻雙方對忠誠義務的書面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但其法律效力需結合條款具體內容,依據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標準綜合認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核心認定原則為:以財產賠償、財產分割為核心內容的忠誠協議條款,若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且是雙方自愿平等簽訂,一般可認定為合法有效;以終止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或直接約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忠誠協議條款,因子女撫養權具有人身依附屬性,需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結合子女年齡、父母撫養能力、生活環境等實際情況綜合判定,不得通過協議預先固定,故相關約定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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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馬麗 律師:鄭春君
針對本案中忠誠協議的三條核心條款,鄭春君律師逐一拆解分析:一是“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的約定無效,法院需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出發,結合李小小(化名)與王老二(化名)的撫養條件、子女成長需求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原則確定撫養權歸屬,而非直接依據忠誠協議約定判定;二是“過錯方補償無過錯方20萬元”的約定有效,王老二(化名)的婚外情行為給李小小(化名)造成嚴重精神傷害,雙方約定的補償款可彌補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失,且約定金額未超出合理范疇,符合法律精神與公序良俗,應予以支持;三是“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全部財產”的約定有效,王老二(化名)與李小小(化名)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協議時意思表示真實、自愿,無欺詐、脅迫等情形,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凈身出戶”相關財產處分條款合法有效。
最終,法院結合案件事實、法律規定及子女成長需求,依法作出判決:解除王老二(化名)與李小小(化名)的婚姻關系;婚生女由李小小(化名)撫養,王老二(化名)按相關標準定期支付撫養費,直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王老二(化名)向李小小(化名)支付精神損害補償款20萬元;夫妻名下全部共同財產歸李小小(化名)所有,切實維護了無過錯方與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此次《法治在線》欄目以案釋法,通過真實案例具象化解讀夫妻忠誠義務與忠誠協議法律效力,清晰劃分法律邊界,讓群眾直觀理解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律規定,有效提升了群眾的婚姻家庭法治意識,對引導夫妻雙方自覺履行忠誠義務、樹立正確婚姻家庭觀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中國文信網南陽發布廳將持續依托《法治在線》等特色欄目,聯動專業法律力量,開展多元化、接地氣的普法宣傳活動,以群眾易懂的語言解讀法律知識、化解法律困惑,助力營造和諧穩定的婚姻家庭氛圍,為南陽社會治理現代化建設注入法治動能。(劉娟、蘇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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