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志遠與王淑芬于1971年結婚,二人系再婚家庭。
王淑芬與前夫育有兩子:長子李建國、次子李建軍;
林志遠與前妻育有一子:林國強。
婚后,王淑芬與林國強形成繼母子關系,三人共同生活多年。
2001年,王淑芬因繼承取得西城區老房兩間,后該房被納入危舊房改造,獲得拆遷補償款24.4萬余元。
同年,王淑芬用該款購買了一號房屋(通州區某小區2B),總價23萬余元,產權登記在王淑芬個人名下。
2015年,林志遠與王淑芬共同簽署一份《遺囑》,寫明:
“我們死后,一號房屋由李建國、李建軍、林國強三人共同繼承。”
2022年9月,王淑芬去世;2024年5月,林志遠去世。
此后,林國強起訴李建國、李建軍,要求按三人均分原則分割一號房屋,并分配售房款。
李建國、李建軍則提交王淑芬于2019年、2022年所立的兩份新遺囑,內容均為:
“我名下的一號房屋及存款,由李建國、李建軍各繼承一半,林國強無權繼承。”
理由是:林國強在王淑芬患癌住院期間未盡照顧義務,甚至“送4000元是送死”。
目前,一號房屋由李建國家女兒居住,其他繼承人未處分林志遠其他遺產。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 一號房屋按份共有:
林國強繼承 1/6 份額;
李建國、李建軍 各繼承 5/12 份額;
? 駁回要求出售房屋并分配售房款的請求(因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
三、法院說理
一號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雖購房款來源于王淑芬個人繼承所得的拆遷款,但房屋購買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無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為王淑芬個人財產;
2015年遺囑中明確寫“以上財產為我們共同所有”,進一步佐證屬夫妻共有。
→ 故房屋50%歸王淑芬,50%歸林志遠。
2019年、2022年遺囑有效,2015年遺囑被替代
王淑芬晚年所立兩份遺囑為自書遺囑,有本人簽名、日期,且附有視頻佐證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實;
根據《民法典》第1142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林國強質疑“抄寫”“受操控”,但未提供筆跡鑒定或行為能力反證,法院不予采信。
遺產分配邏輯
王淑芬的50%份額:按其有效遺囑,由李建國、李建軍各繼承25%(即全房的1/4);
林志遠的50%份額:因其2015年遺囑因形式瑕疵被認定無效,且無其他遺囑,故按法定繼承由三子女均分,每人得約16.67%(即1/6);
最終份額:李建國 = 1/4 + 1/6 = 5/12,李建軍同理,林國強 = 1/6。
不得強制分割售房
房屋尚未出售,且共有人明確反對,法院無權強制變現分割。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最后遺囑”優先,哪怕和早年承諾矛盾
法律尊重立遺囑人最終意愿。即使2015年說“三人平分”,只要2022年清醒狀態下寫了新遺囑,就以新的為準。
拆遷款買房≠個人財產
婚內用個人財產購房,若無書面約定,仍可能被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尤其當老人自己都說“是我們共同的”。
自書遺囑有效關鍵:親筆+日期+神志清醒
視頻、見證人、草稿等可補強真實性。僅質疑“被操控”但無證據,難推翻。
不盡贍養義務可能喪失繼承權
雖本案未直接剝奪林國強繼承權,但法院認可“未照顧”事實,影響道德評價,未來類似案件可能適用“少分或不分”。
想賣房分錢?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房屋,一人想賣,其他人不同意,只能析產確權,不能強制拍賣。
?? 重要建議:
若父母年邁,建議通過公證遺囑或律師見證遺囑固定最終意愿;
對房產出資來源、婚姻財產約定等,保留銀行流水、協議、聊天記錄,避免“說不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