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陳某等詐騙案——虛擬貨幣在刑法上的財產屬性
審理法院: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川07刑終193號
入庫編號:2024-04-1-222-007
關鍵詞:詐騙罪 虛擬貨幣 財產
裁判要旨:虛擬貨幣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虛擬貨幣,構成犯罪的,不宜認定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者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應當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數字經濟的縱深發展,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已成為橫跨民法與刑法的重要議題。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等詐騙案,在刑事領域確認了虛擬貨幣作為刑法意義上“財物”的地位。然而,這一裁判并非無源之水,其背后有著堅實的民事法律基礎和豐富的理論爭鳴作為支撐。本文旨在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與理論,對前文案例進行深化分析,探究從民事確權到刑事歸責的完整法律邏輯。
一、 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 基本事實
本案為一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2019年7月,以潘某某(在逃)為首的犯罪團伙成立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由被告人陳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發展多家下游公司,形成有組織的詐騙網絡。業務員通過冒充“白富美”身份,利用社交軟件與外國籍或中國臺灣地區被害人建立信任,進而誘騙被害人將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轉入其控制的虛假投資平臺。該平臺由上游公司制作虛假交易界面,營造盈利假象。初期允許小額提幣以騙取信任,待被害人加大投資后,即以繳稅等理由阻止大額提幣,最終拉黑被害人。犯罪團伙的核心行為是將騙取的虛擬貨幣提現變現并進行利益分配。經查實,其中一組業務員騙取了被害人諸某某2.03986341比特幣、薛某某0.36271338比特幣。
(二) 爭議焦點
審理過程中,本案主要形成兩大爭議焦點:
- 行為定性問題:虛擬貨幣在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政策下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那么騙取虛擬貨幣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法益?應以詐騙罪,還是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 證據采信問題:本案中用以認定犯罪數額的審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而非法定司法鑒定機構。該報告是否具備刑事訴訟的證據資格,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二、 法律分析:民事確權基礎、刑事屬性辨析與法益保護的融合
(一) 前置辨析:虛擬貨幣法律屬性的雙重界定——從非貨幣到刑法財物
法院的裁判首先直面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這一前置問題。裁判理由援引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和《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確認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這明確了其非貨幣屬性。
然而,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敏銳地進行了法律屬性的區分:否定其貨幣地位,并不等同于否定其財產價值。裁判理由明確指出,“不能否定虛擬貨幣具有財產性利益,其屬于刑法應當保護的財物”。這一認定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
- 價值性:虛擬貨幣基于區塊鏈技術,具有稀缺性(如比特幣總量固定)、可支配性和可交易性,能夠在特定范圍內作為支付對價或交換媒介,客觀上具備經濟價值。
- 法益保護的必要性:刑法保護財產犯罪的核心法益是公民的財產權。當某種客體具有經濟價值,且為公民合法持有并能通過市場交易轉化為現實經濟利益時,非法取得該客體的行為便實質上侵害了權利人的財產權益,具有社會危害性。虛擬貨幣完全符合這一特征。
- 類比違禁品的處理:法院進一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搶劫毒品、假幣等違禁品亦構成搶劫罪的規定,進行了有力的類比論證。該邏輯在于,即便行為對象本身不受法律鼓勵或禁止流通(如違禁品、虛擬貨幣),但非法侵害他人對該對象的事實占有和控制,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和財產占有狀態,刑法仍有介入規制的必要。這一論證深刻揭示了刑法評價的重點在于“非法取得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而非單純評價取得對象的合法性。
因此,將虛擬貨幣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是對其客觀財產價值的承認,符合刑法保護法益的根本目的,也契合社會生活發展的現實。這一刑事判斷,與民事基本法的原則遙相呼應。
(二) 民事基本法層面:虛擬財產保護的“宣示性”與“開放性”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此條文雖簡短,卻意義深遠。
- 財產屬性的根本確認:該條文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確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客體范疇,從根本法層面承認了其財產屬性。這一定性為前述刑事裁判中將虛擬貨幣認定為“財物”提供了至關重要的上位法依據和理念支撐。它表明,虛擬財產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征,已獲得基礎法律的認可。
- 引致性條款的立法智慧:該規定屬于“引致性條款”。它并未直接、具體地規定虛擬財產的權利內容、歸屬規則和保護方式,而是為未來的特別立法和司法實踐預留了充分的解釋與發展空間。這反映出立法者面對新興事物持審慎而開放的態度,鼓勵通過司法判例(如本案)和學術研究逐步形成共識。本案刑事裁判,正是司法實踐在這一開放框架下,積極界定和保護虛擬財產利益的具體體現。
(三) 權利屬性理論爭鳴:刑事裁判的民事法理背景
盡管《民法典》確認了保護原則,但關于虛擬財產(含虛擬貨幣)的具體權利屬性,理論界與實務界仍存在激烈爭論。這一民事基礎理論的探討,構成了刑事犯罪客體認定的深層法理背景。
理論學說
核心主張
主要依據與表現
對本案的啟示
物權說/新型物權說
主張用戶對虛擬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用益物權,具有對世性和排他性。
用戶可直接支配、交易虛擬財產,并能排除他人(包括運營商)的非法侵害。部分判決承認玩家對游戲裝備等享有所有權。
為將虛擬財產認定為刑法上的“財物”提供了最直接的民事權利模型,符合公眾的財產直觀。
債權說
主張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是合同關系,虛擬財產體現為一種請求提供特定服務的債權憑證。
權利的實現高度依賴于特定平臺的持續運營和服務合同條款。例如,游戲賬號的轉讓常受平臺規則限制。
解釋了虛擬財產價值對特定環境的依賴性,但可能弱化其作為獨立財產的流通性和絕對權屬性。
知識產權說
認為虛擬財產是用戶智力勞動或創造性投入的成果,應受著作權法等保護。
適用于用戶生成的具有獨創性的網絡作品、游戲模組等。
適用范圍相對特定,難以涵蓋比特幣等通過“挖礦”或交易獲得、本身不包含獨創性表達的虛擬貨幣。
新型(無形)財產說
主張虛擬財產是兼具物權、債權乃至人格權屬性的復合型權利束,應作為新型民事權益獨立保護。
符合虛擬財產形態多樣、法律關系復雜的現實。例如,社交賬號既包含財產價值,也附著了強烈的人身屬性。
最具包容性和解釋力的觀點,為司法實踐根據不同虛擬財產的特點靈活適用法律提供了理論支持。
(四) 刑法與民法的銜接:基于“財產性利益”的實質判斷
面對上述民事理論爭議,本案刑事裁判展現出了務實的司法智慧,完成了從民事確權到刑事歸責的關鍵銜接:
- 穿透形式,把握實質:法院的裁判邏輯并未拘泥于在民事權利屬性上作出非此即彼的判定,而是進行了“穿透式”的實質判斷。其核心結論——虛擬貨幣具有“財產性利益”——精準地抓住了問題的核心。這一定位,與《民法典》的開放保護態度和“新型財產說”的理論主張內在契合。它表明,無論其民事權利構造是物權、債權還是其他新型權利束,只要其客觀具備經濟價值,能夠通過市場交易轉化為現實利益,并且為公民合法占有和控制,就應當被評價為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或“財產性利益”。
- 民事確權與刑事保護的區分與聯動:民法側重于界定權利的歸屬、內容和流轉規則(確權),而刑法側重于懲罰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保護)。本案中,刑法并不需要先行解決比特幣在民法上究竟屬于“物”還是“債權憑證”的精確分類,只需確認詐騙行為非法剝奪了被害人擁有的、具有客觀經濟價值的利益,并造成了實質的財產損害結果,即可構成詐騙罪。這種處理方式,恰是《民法典》第127條開放性框架在刑事司法中的生動體現:刑法以相對獨立的實質判斷,完成了對民法所宣示的“應受保護利益”的強力捍衛,二者在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益這一根本目標上實現了功能互補與協同。
(五) 詐騙罪與計算機類犯罪之界分
在明確了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后,為何本案被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計算機類犯罪?法院對此進行了精細的構成要件剖析,核心在于行為人取得財產的方式是“騙”而非“侵”。
- 主觀故意與行為模式: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并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本案被告人通過冒充身份、搭建假平臺誘使被害人主動轉移虛擬貨幣,完全符合此模式。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要求行為人具有侵入或非法獲取數據的故意,本案并無此情節。
- 侵害法益的核心:詐騙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財產所有權;計算機類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信息安全管理秩序。本案犯罪行為直接指向并最終實現了對他人虛擬貨幣財產的非法占有,其侵害財產法益的性質是主導和根本的。
三、 總結與啟示
(一) 辯護思路的再審視
在《民法典》已明確保護虛擬財產、刑事裁判已確立其“財物”屬性的背景下,辯護方單純以“虛擬貨幣非財物”為由進行無罪抗辯的空間已極為狹窄。更務實的辯護策略應轉向:
- 數額認定:針對審計報告的依據、虛擬貨幣的價格認定時點(案發時、變現時等)進行技術性質辯。
- 主觀明知與地位作用:在犯罪鏈條中,區分策劃組織者與下層業務員,對后者著重論證其主觀認識有限、受支配性強,力求認定為從犯。
- 罪名牽連:雖整體定詐騙罪更為合理,但可探討在獲取被害人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等特定環節,是否同時觸犯其他罪名,以厘清復雜行為。
(二) 裁判要旨的深遠啟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及與之呼應的《民法典》原則,具有跨部門法的體系性意義:
- 確立了“實質財產性”的司法判斷標準:為處理各類新型虛擬財產刑事案件提供了可資遵循的判例,即不過度糾結于民法上的權利類型化分歧,而是聚焦于其是否具備可評估的經濟價值與可轉移的財產利益。
- 彰顯了法律體系的協同性與適應性:刑法在《民法典》搭建的基礎保護框架上,主動運用自身規則對嚴重侵權行為進行制裁,體現了數字時代民法與刑法在保護公民權益上的協同發力與制度銜接。
- 推動了數字時代財產觀念的法治化演進:本案連同《民法典》第127條,共同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凝結了人類勞動、時間和金錢投入的數字資源,其承載的財產權益是真實且受法律嚴肅保護的。這為數字經濟的規范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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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資深法律工作者,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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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職業資格:具有中國律師執業資格,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業務領域: 民商事訴訟 國內仲裁 破產重組 保險糾紛 職務犯罪
工作經歷: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審判庭、勞動爭議庭歷任審判員、審判長、副庭長,分管重大疑難及新型案件的審理及全庭案件的審核。長期從事民商事法律實務及研究工作。撰寫的多篇判決書及論文在國家級法律刊物發表,常年在北京大學、政法大學、外交學院、司法局、律師協會進行專題講座。因業績突出,先后榮獲兩次個人三等功、兩次集體三等功、一次市級優秀法官及多次院級嘉獎,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金川律師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從事訴訟仲裁、破產重整業務與保險糾紛。擅長合同糾紛、公司爭議、產品責任、建設工程、勞動糾紛、婚姻家庭等領域的爭議解決。金川律師同時為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在企業合規審查、重大項目法律風險評估、職務犯罪等方面有豐富經驗。
教育背景:于2001年獲外交學院國際法法學學士;2007年獲對外經貿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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