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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條件、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等原因,常導致承包人停工窩工,進而產生人工、機械、材料等系列損失。此類損失的索賠因涉及法律條款繁雜、實務流程嚴格,成為糾紛高發領域。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郭海娟律師結合法律條文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建設工程停工窩工損失索賠的核心法律要點與實務操作指南,供大家參考。
索賠情形與法律依據
停工窩工損失指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后,因發包方或第三方原因導致施工停止,產生的機械停滯費、施工人員工資、周轉材料損失等。根據《民法典》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關規定,承包人可主張損失的情形主要包括四類。
1、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未達合同標準,需承包人返工的,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1.2條,發包人應承擔增加費用及延誤工期,支付合理利潤。
2、隱蔽工程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經核查質量合格的,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條,承包人可順延工期并索賠停工窩工損失。
3、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圖紙、場地、資金等開工條件的,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承包人有權順延工期并索賠損失。
4、發包人存在未及時下達開工通知、不履行協作義務、未依約支付工程款等其他違約情形的,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1.2條,承包人可主張損失賠償。
此外,《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明確,因發包人原因致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停工窩工、機械設備調遷等損失及實際費用,進一步夯實了索賠的法律基礎。
實務核心要點
司法實踐中,停工窩工損失索賠的成敗,關鍵在于證據留存、程序合規等細節把控,結合法律規定與實務經驗,核心要點如下。
1、證據留存核心要求
(1)優先留存經發包人或監理簽字蓋章確認的簽證單、停工報告、工作聯系單等資料,此類證據證明力最強。
(2)妥善保管人員考勤記錄、機械進場審批表、施工日記、監理日記等,佐證停工窩工事實及損失構成。
(3)整理進度款支付報請材料、場地移交記錄等,輔助證明發包人違約與停工窩工的因果關系。
2、程序合規與損失控制要求
(1)嚴格遵循合同約定索賠程序,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1條,應在知道索賠事件后28天內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后續及時遞交索賠報告及證明材料。
(2)合同無效或解除不影響索賠權,承包人仍可就實際發生的停工窩工損失主張權利,但需舉證損失大小及各方過錯程度。
(3)主動采取減損措施,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停工后承包人應及時撤離人員、機械,避免損失擴大,否則對擴大部分損失無權主張賠償。
結語:
綜上,建設工程停工窩工損失索賠需兼顧法律依據與實務細節。承包人需精準把握索賠情形,完善證據鏈條,嚴格遵循程序要求,方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在糾紛復雜情形下,借助專業律師的介入,可進一步提升索賠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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