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對《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施行前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動產登記行為不服,應以哪個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21)最高法行申80號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本案中,化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于2015年8月3日發布化機編(2015)27號《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明確規定化州市范圍內不動產登記的法定職責由化州市國土資源局(現為化州市自然資源局)承擔。依據該規定,化州市政府自上述文件發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土地登記的行政職權,其職權已由化州市自然資源局承擔。董凌峰2016年起訴請求撤銷化州市政府2013年頒發的土地證,應以繼續行使登記職責的化州市自然資源局為被告,化州市政府已非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行申8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董凌峰。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鄧澤友,市長。
二審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化州市廣州鑒江經濟開發試驗區白鳩垌山背第七經濟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董凌峰,社長。
二審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化州市廣東鑒江經濟開發試驗區白鳩垌村山背第八經濟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董庚隆,社長。
二審上訴人(一審第三人)黃志強。
一審第三人茂名市蠶業技術推廣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怡,該中心主任。
再審申請人董凌峰因訴被申請人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化州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行終9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董凌峰以一、二審法院裁定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裁定,指令二審法院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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