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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02年,李建國想在房山買一套底商,開中醫診所。
但開發商要求購房者必須名下有營業執照和房產,他不符合條件。
于是,他和弟弟李建民商量:由李建民出面簽合同、辦貸款,房子實際由李建國出資購買,日后還清貸款再過戶。
兩人簽了《協議書》,明確“一切費用由李建國承擔,房屋歸其所有”。
此后,首付款是李建國交的,每月房貸由他妻子現金繳納;
房屋交付后,李建國一直在此居住并經營診所至今。
2021年,一場意外打破平靜——
因李建民早年欠債未還,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記在其名下的這套底商及地下室。
李建國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房子是我的”,要求停止執行。
法院審查后,駁回其異議。
李建國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停止執行。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李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 房屋可繼續執行,用于清償李建民對債權人的債務。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不在于“借名買房是否真實”,而在于:
即使借名關系成立,也不能排除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房產的強制執行。
理由有三:
第一,借名買房產生的是債權,不是物權。
李建國與李建民之間的協議,僅在兄弟內部有效,屬于合同之債。
房屋登記在李建民名下,法律上的所有權人仍是李建民。
李建國只能依據協議請求過戶,但不能直接主張“我是房主”。
第二,物權以登記為公示原則。
《民法典》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
李建國明知自己不符合購房條件,仍選擇借名,自愿將房屋置于他人名下,應自行承擔風險。
第三,不能損害善意第三人利益。
債權人吳鵬通過合法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申請執行時,房屋登記在李建民名下,完全有理由相信這是李建民的財產。
若允許借名人隨意阻卻執行,將嚴重破壞交易安全和司法權威。
法院強調:
“借名買房常為規避政策或資質限制,本身具有隱蔽性和風險性。法律不鼓勵此類安排,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借名人自行承擔。”
若李建國確系實際出資人,可另案向李建民追償損失,但不能阻止法院執行該房產。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給所有考慮“借名買房”的人敲響警鐘:
借名買房≠擁有產權。
即便你出全款、住多年、有協議,只要沒過戶,房子在法律上就不是你的。
登記具有對抗效力。
一旦出名人負債,房子可能被查封、拍賣,你無法阻止。
規避政策有代價。
因自身不符合購房條件而借名,法院通常認定你“自甘風險”。
救濟途徑有限。
若房子被執行,只能向出名人索賠,但對方若已無財產,損失難以挽回。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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