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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王建國和李志遠是親兄弟(同母異父)。
2001年,李志遠所在單位——甲單位——向職工出售一套政策性住房(一號房屋),屬于軍產經濟適用房,僅限符合條件的在職職工購買。
當時,王建國一家剛從外地退休回京,無房可住;其子王磊尚在上學。
李志遠有購房資格,便同意讓哥哥一家入住該房。
隨后,以李志遠名義與單位簽訂購房協議,房款7.7萬余元、辦證費3500元由王建國支付。
房屋交付后,王建國一家裝修入住,并持有房產證、購房發票等原始資料。
但雙方從未簽署任何書面協議,也未明確約定“房子歸誰”。
2006年,一號房屋完成產權登記,權利人明確為李志遠。
此后十余年,兩家相安無事。
2019年,王建國去世。
2021年,李志遠要求王磊搬離房屋,并提起騰房訴訟。
法院生效判決(A號、B號)認定:
“一號房屋系政策性住房,登記在李志遠名下,王磊無權占有,應予騰退。”
判決同時指出:“出資問題可另行解決。”
于是,王磊作為繼承人,另案起訴李志遠,請求:
返還購房款及辦證費共8.07萬元;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10萬元(待評估)。
李志遠堅決否認“借名買房”,稱:
“房子是我單位分的福利房,只是借給哥哥一家住。錢可能是父母出的,但房子從來就是我的。”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王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關鍵事實包括:
一號房屋系軍產政策性住房,具有身份專屬性,不得隨意轉讓;
購房協議、產權證、發票均載明權利人為李志遠;
王磊雖持有原始資料,但無法提供出資來源證明(如售房合同、取現記錄);
生效騰房判決已認定王磊為“無權占有”,實質否定了借名關系;
雙方無書面協議,錄音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李志遠認可“房子歸王家”。
法院強調:
“政策性住房不同于商品房,其購買資格與職工身份緊密綁定。即使存在出資行為,也不能當然推定存在借名合意。”
“在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達成‘出資+歸產權’合意的情況下,僅憑付款和居住事實,不足以成立借名買房關系。”
至于增值損失,因借名關系不成立,賠償前提不存在,故不予支持。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揭示了“借名購買政策性住房”的風險:
政策性住房禁止借名。
軍產房、央產房、房改房等具有身份屬性,法院通常不支持借名確權,即使出資真實。
出資≠產權。
若無明確約定,出資可能被認定為借款、贈與或家庭互助,而非購房對價。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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