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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中,工程竣工卻遲遲未辦結算的情況頻發,發包人常以質量爭議、流程未畢為由拖延付款,導致承包人資金周轉困境。《民法典》明確發包人支付價款的義務,未結算不代表可拒付。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郭海娟律師結合相關法條及裁判規則,整理了承包人維權核心要點,為實務操作提供指引。
工程未結算情形下付款規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不同未結算情形的付款認定需區分處理:
1、竣工未驗收且未使用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提交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視為驗收合格,發包人不得以此阻卻付款訴權,質量爭議可另案處理。
2、竣工未驗收但已實際使用的,視為發包人認可工程質量,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外,發包人以質量問題拒付價款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可主張付款。
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應按約付款,前述情形均符合付款的實質條件,僅需明確結算依據即可。
承包人主張價款維權路徑
承包人需依托法定規則主張價款,同時完備證據鏈,具體要點如下:
1、惡意拖延結算的,發包人不正當阻止結算付款條件成就的,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視為條件已成就,承包人可起訴主張價款,同步要求按送審文件結算(有逾期默認約定時)。
2、需完備核心證據,包括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施工簽證單、工程量清單、催款函及送達記錄,已使用工程需留存使用痕跡佐證,確保主張有充分依據。
3、《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賦予承包人價款優先受償權,主張價款時可同步主張就工程折價或拍賣款優先受償,強化權益保障。
結語:
竣工未結算不構成發包人拒付理由,承包人可依《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權利,惡意拖延結算視為付款條件成就,同時需完備證據鏈,必要時同步主張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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