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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七:(離婚請求權限制一)
對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再次起訴的離婚請求權限制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七篇,介紹離婚請求權限制一:對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再次起訴的離婚請求權限制。
概述:
訴訟離婚的特別程序,是指在訴訟離婚的程序中,對某些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性程序,也叫做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實體法限制:
對已經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當事人再次起訴離婚的,《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作出限制:“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該條文體現的限制條件,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當事人,是雙方在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的,應當支持離婚訴請。
程序法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被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必須在6個月以后,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對方提起離婚訴訟,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也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所謂的新情況、新理由,應當是在前一次訴訟中沒有提出過且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和依據。
綜合分析:
《民法典》的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后的生效時間是2022年1月1日,都是有效的現行法律。一部調整實體上準予離婚的情形,一部調整起訴時間。
對于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時間是須經過六個月,但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應當是判決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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