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鎮江諫壁老工業區斑駁的廠區圍墻內,隱藏著一個獨特的世界:緊鄰巨大車間的,可能是一家開了三十年的職工理發店;原廠物資科的門面,被承包出去改成了對外營業的小超市;集體所有制時代興辦的“服務公司”小賣部,幾經轉手變成了私人經營的五金店。這些“廠中店”,如同寄生在工業巨獸身上的藤蔓,與主體企業有著千絲萬縷卻又難以說清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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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整體拆遷的浪潮襲來,產權清晰的廠房設備尚可評估,但這些“廠中店”的經營者們卻陷入了迷茫:我們的店,地是廠里的,房是廠里蓋的或我們自己搭的,經營許可是當年廠里辦的或后來自己跑的,這產權到底算誰的?補償該找誰談?
1、“廠中店”產權關系的復雜譜系
“廠中店”并非規范的法律概念,其產權關系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主要分為幾類:
歷史集體企業性質:原國企為安置職工家屬、提供后勤服務成立的“勞動服務公司”、“三產公司”等集體所有制企業開設的門店。其資產可能登記為集體所有,但與母體國企資產長期混同。
私人承包經營:國企將自有房屋、場地發包給個人或外部商戶經營,收取承包費。建筑可能是廠里建的,但裝修、設備由承包者投入。
職工利用廠區資源自營:職工或家屬利用廠區邊角地自建房屋,或經口頭允許使用廠區房屋進行經營,可能辦理了個體執照,但與廠方無正式合同。
租賃關系:有相對正規的租賃合同,但租賃標的物(土地)性質可能是劃撥工業用地,租賃本身的法律效力存在疑問。
其共同特點是:經營權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分離,且缺乏清晰、規范的現代產權法律文件。
2、拆遷補償中的核心法律難題
在拆遷補償的法律框架下,“廠中店”經營者面臨身份困境:
補償權利主體不明確:征收補償的對象是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即國企)。經營者通常只是房屋的“使用人”或“承租人”,甚至可能是“無權占有人”。他們不是法定的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方。
損失性質認定困難:經營者的損失,部分是裝修、設備等添附物的價值損失,這部分可依據與廠方的合同(如有)或《民法典》關于添附的規定主張。更核心的是停產停業損失和經營資格喪失的損失。后者因經營場所的特殊性(依賴廠區生態)而價值獨特,但難以評估。
談判地位不對等:補償款統一支付給產權主體(國企),經營者需與國企進行“二次分配”談判。國企可能基于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自身改制過程中的債權債務清理壓力,或對經營者法律地位的不同認知,在補償分配上態度謹慎甚至苛刻,經營者處于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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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厘清產權與公平補償的路徑
解決這一困境,需要歷史眼光、法律技術和協商智慧的結合。
前置確權與事實認定:
聯合調查組:由政府征收部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廠方和經營者代表組成聯合小組,對每一處“廠中店”的歷史沿革、出資情況、合同協議、證照手續、納稅記錄進行徹底調查,形成 《事實認定意見書》 ,明確經營事實、投入情況以及與廠方的法律關系性質(承包、租賃、事實使用等)。
區分不同性質:對具有獨立集體企業法人資格的,應將其作為獨立的被征收主體對待。對承包、租賃關系,明確合同效力(即使有瑕疵),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確定各自權益。
確立“產權補償”與“經營損失補償”分離原則:
土地、房屋價值補償:歸產權人(國企)。
地上附著物(裝修、不可移動設備)補償:根據事實認定,確認投入方,補償歸投入方。
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用、經營資格損失補償:這筆補償應直接對應經營主體。即使經營場所權屬有瑕疵,但因其合法經營、創造價值并依法納稅,其因征收遭受的經營性損失應當獲得填補。這筆費用可由征收方設立專項,在厘清關系后直接支付給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或委托國企代為支付但須有監管。
搭建“三方協商”平臺,引入專業調解:
征收補償談判不能僅是“征收方-國企”的兩方談判,必須將符合條件的“廠中店”經營者作為 利害關系人 納入。
建立由街道、司法所、行業主管部門、律師等組成的專項調解委員會,就補償分配的具體方案進行居中調解,平衡國企國有資產不流失的責任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的需求。
政策包容與靈活處置:對于確實無法完全厘清、但經營事實長期存在的“廠中店”,地方政府可本著 “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有利于解決” 的原則,設定一些指導性的補償補助標準,通過“一店一議”的方式,給予經營者合理補償,以化解矛盾,推進整體搬遷。
結語:諫壁老工業區的“廠中店”,是特定歷史時期“企業辦社會”的活化石,承載著一代產業工人的集體記憶和無數家庭的生計。拆遷不僅是空間的整理,更是對一段復雜經濟關系史的清算。法律的使命,不是用簡單的現代產權尺子去否定過去的一切,而是要在歷史的褶皺中,盡力辨明每一份真實的投入與貢獻,并給予其合乎情理的當代對價。厘清產權是基礎,但最終的目標是實現公平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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