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5年12月,林悅通過甲房地產經紀公司看中一套位于朝陽區的房產。當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周建國的名字。
簽約當天,周建國和他弟弟周建民一同到場。兩人向林悅解釋:房子是周建民出錢買的,只是借哥哥周建國的名義登記,實際產權人是周建民。為表誠意,林悅按約定將5萬元定金直接打入周建民賬戶,另5萬元通過資金監管支付給周建國。
三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總價322萬元,首付款228萬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隨后辦理過戶。
然而,簽約后不久,兄弟二人因房款分配爆發激烈矛盾。周建國突然否認借名關系,聲稱自己才是真實業主;周建民則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2016年,周建民起訴周建國。2017年,法院作出A號判決,明確認定:一號房屋系周建民借用周建國名義購買,周建民為實際權利人。該判決生效后,周建民申請查封了一號房屋,導致林悅無法過戶。
林悅無奈,只得起訴周建國與周建民,要求:
繼續履行合同;
協助辦理過戶;
支付逾期過戶違約金。
周建國反訴稱:林悅未足額付定金、未按時付首付款,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
周建民則辯稱:自己沒簽買賣合同,不是適格被告。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支持林悅全部核心訴求:
周建國、周建民繼續履行合同;
十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林悅名下;
林悅向周建民支付剩余房款312萬元;
法院說理
法院圍繞三大焦點展開分析:
第一,買賣合同對周建民具有約束力。
雖然周建民未在合同上簽字,但:
簽約時他在場并出示房產證;
收取了5萬元定金;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明確知曉并同意售房;
A號判決已確認其為實際權利人。
因此,周建民以實際行動認可了該買賣行為,合同對其有效。
第二,林悅暫停付款不構成違約。
在兄弟二人就房屋權屬激烈爭執、房屋被查封的情況下,林悅有合理理由懷疑交易安全,暫停付款屬于行使不安抗辯權,不構成違約。責任完全在于出賣方內部矛盾。
第三,房屋應過戶,但違約金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源是周建國否認借名事實、引發權屬訴訟,而非惡意毀約。考慮到交易特殊性及林悅最終可取得房屋,免除違約金更符合公平原則。
法院同時指出:周建國作為名義產權人,在明知房屋非己所有的情況下簽約,又事后反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周建民作為實際權利人,應獲得全部房款,此前收取的定金歸屬問題由兄弟二人另行解決。
辦案心得
本案為購房者遭遇“名義人 vs 實際人”內訌提供了關鍵啟示:
首先,善意買受人權益受法律優先保護。
即使房屋存在借名關系,只要買方不知情、已盡合理審查義務(如查驗房產證、核實簽約人身份),且支付合理對價,其合同權利不應因出賣方內部糾紛而落空。
其次,實際權利人雖未簽字,也可能被合同約束。
若其參與簽約過程、收取款項、知情同意,法院可認定其以默示方式加入合同關系。“我沒簽字”不能免責。
再次,面對賣家內訌,暫停付款可能合法。
當交易出現重大不確定性(如權屬爭議、房屋查封),買方有權中止履行,等待風險消除。這屬于《民法典》規定的不安抗辯權,不構成違約。
最后,及時主張權利至關重要。
林悅在房屋被查封后立即起訴,避免損失擴大。若拖延過久,可能被認定為放任風險,影響勝訴幾率。
此案表明:法律不會讓誠信買家為賣家的家庭矛盾買單。只要交易真實、程序合規,即使遭遇“一房兩主”,法院仍會保障買方最終取得房屋。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