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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2年,陳靜(化名)的姑姑陳芳芳作為甲林業公司職工,獲得一套單位集資房的購買資格。因陳芳芳與丈夫吳國棟無子女,一直將陳靜視如己出。為方便日后照顧老人,兩人商量:由陳靜實際出資購買該房,但以吳國棟名義簽約。
陳芳芳先行支付了10萬元預付款,并明確表示:“這錢是給你的,不用還。”2008年6月,陳芳芳去世。同年年底,房屋建成選房,陳靜與姑父吳國棟簽訂《借名購房協議》,寫明:
“房屋雖以吳國棟名義購買,但全部房款由陳靜支付,實際權益歸陳靜所有。”
隨后,陳靜向吳國棟轉賬40余萬元用于支付尾款。2009年起,她與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協議,裝修入住一號房屋,并持續繳納水電、燃氣、物業等費用,居住至今。
2014年,70多歲的吳國棟與張美玲再婚。次年,吳國棟去世,二人無子女。
令人意外的是,2019年,張美玲在未告知陳靜的情況下,以“配偶”身份起訴甲公司,要求繼續履行購房合同并辦理產權證。她在訴訟中隱瞞陳靜系實際購房人、長期居住的事實,甚至謊稱購房協議原件“遺失”。法院基于其繼承人身份,判決支持其請求。張美玲隨即取得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
陳靜得知后震驚不已,立即提起訴訟,要求張美玲配合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張美玲堅決否認:
借名協議系偽造;
10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非贈與;
吳國棟從未提過借名買房;
自己已合法登記為產權人。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陳靜勝訴!
張美玲于判決生效30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陳靜名下。
法院說理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真實借名關系”展開審查,重點認定:
第一,《借名購房協議》真實有效。
協議雖無標題、格式簡略,但內容清晰載明“房屋歸屬權屬于陳靜”,且有吳國棟親筆簽名及日期。張美玲質疑真實性,但未申請筆跡鑒定,亦無反證,法院采信協議效力。
第二,出資事實完整閉環。
10萬元預付款由陳芳芳支付,其去世后,吳國棟作為唯一繼承人,通過協議確認該款為對陳靜的贈與;
尾款40余萬元由陳靜及其母親轉賬至吳國棟賬戶,備注“購房款”,時間、金額與付款憑證完全吻合。
第三,長期實際占有使用。
自2009年起,陳靜簽訂物業協議、繳納各項費用、裝修入住,形成持續、公開、排他的占有狀態。張美玲雖否認,但承認“房屋由陳家使用”,無法解釋為何十余年未主張權利。
第四,繼姑母取得產權不等于善意取得。
張美玲通過繼承訴訟取得產權,但明知或應知房屋存在權屬爭議,且未支付對價,不構成善意第三人。原借名關系仍可對抗其登記權利。
綜上,法院認為:陳靜與吳國棟之間存在真實借名買房關系,房屋實際權利人應為陳靜。張美玲作為繼承人,應承擔配合過戶的合同義務。
辦案心得
本案為“親屬間借名+繼承人搶房”提供了關鍵警示:
本案協議雖無公證、無見證,但內容明確、簽字真實、與付款時間吻合,足以成為定案核心證據。
其次,單位集資房借名風險極高,必須留痕。
因政策限制只能登記在職工名下,務必保留出資、溝通、居住全鏈條證據,否則極易被繼承人“合法截胡”。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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