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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0年,王建國、李秀英夫婦(化名)作為申請人,獲得一套限價商品住房的購買資格——即一號房屋。但因年事已高,且名下無其他房產需求,他們與兒子王志遠(父子同姓)協商:由王志遠全額出資,以父親王建國名義簽約購房,未來再過戶給他。
2011年,王志遠向甲房地產公司支付全部購房款52萬余元及相關稅費。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志遠一家裝修、居住至今,父母從未入住。
為避免日后其他子女爭議,2015年10月24日,三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意向書》,明確約定:
房款及稅費均由王志遠支付;
房屋歸王志遠居住使用;
待限價房滿五年具備上市條件后,父母將房屋“出售”給王志遠,并配合過戶;
違約方需支付高達500%的違約金。
意向書落款處有王建國簽名,母親李秀英因不識字,由王建國代簽并按手印。
兩天后(2015年10月26日),李秀英在北京市某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在我去世后,全部遺留給兒子王志遠個人繼承。”
但僅三天后(10月29日),李秀英又撤銷了該公證遺囑。
此后多年,王志遠多次請求父母配合過戶,均遭拖延。2023年,房屋已滿五年,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父母卻拒絕履約。王志遠無奈起訴,要求二人協助過戶。
父母辯稱:
《意向書》上李秀英簽名系代簽,手印非本人所按;
李秀英從未同意賣房;
撤銷遺囑說明其反悔;
限價房不得隨意轉讓,合同應無效。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支持王志遠全部訴訟請求!
王建國、李秀英于判決生效十日內,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王志遠名下。
法院說理
法院圍繞“《意向書》是否有效”展開分析,重點指出:
第一,李秀英對《意向書》知情且認可。
雖然手印真偽因技術原因無法鑒定,但立遺囑行為本身構成關鍵佐證:她在簽署意向書僅兩天后,即主動辦理公證遺囑,將房屋份額留給王志遠。這充分證明她知曉并同意房屋歸屬安排。撤銷遺囑僅是放棄“死后贈與”,不影響生前合同效力。
第二,合同性質實為“借名買房”的變通安排。
限價商品房政策禁止直接借名,但當事人通過“先登記+后買賣”方式規避限制。法院認為,該安排未損害國家利益或第三人權益,且雙方已實際履行十余年,應尊重真實意思表示。
第三,出資+居住+持有票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王志遠支付全款、長期居住、持有購房合同、發票、產權證等原件,父母從未主張權利,符合借名買房的典型特征。
第四,限價房滿五年后可上市,過戶無障礙。
根據北京政策,限價商品住房取得產權證滿五年即可上市交易。現條件已成就,合同具備履行基礎。
綜上,法院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意向書》合法有效,父母應依約履行過戶義務。
辦案心得
本案為“限價房借名”提供了極具價值的操作范本:
首先,即使不能直接寫“借名”,也可通過“代付+回購”“附條件買賣”等合法形式固定合意。
其次,公證遺囑可作關鍵補強證據。
即便后續撤銷,立遺囑時的意思表示仍能反推其對房屋歸屬的認可。這是本案勝訴的關鍵轉折點。
再次,出資+居住+控票,三位一體缺一不可。
僅有付款記錄不夠,必須長期實際控制房屋并持有全部權屬憑證,才能形成完整證據閉環。
最后,政策房要“等得起”。
限價房、經適房等需滿足年限方可過戶。耐心等待+持續主張權利,比急于起訴更有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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