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雷鋒精神工作委員會理事張添強)
勞動者在被派遣單位發生了工傷,派遣單位需要承擔責任嗎?看看以下實例。
事由:于軍(化名)是大連市大鵬公司(化名)的員工,2024年1月份被勞務派遣到瑞德公司(化名)工作,大鵬公司與瑞德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協議約定于軍在瑞德公司工作6個月,工資依照瑞德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發,滿勤獎及年終獎享受瑞德公司員工待遇,社會保險依照于軍在瑞德公司的實際領取標準仍由大鵬公司交納。勞務派遣期間,于軍要服從瑞德公司的管理,遵守瑞德公司的規章制度。
2025年4月份,于軍在瑞德公司工作時不慎摔傷,瑞德公司將于軍的勞務派遣關系退回到大鵬制造公司,大鵬公司接手對于軍進行治療,并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去年9月份,于軍治療終結,經鑒定,于軍構成十級傷殘。大鵬制造公司協助于軍報銷了醫療費,并協助于軍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于軍受傷后,大鵬公司一直為于軍交納社會保險,在治療期間按病假工資發放。在于軍醫療終結后,大鵬公司認為,于軍是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的工傷,并非是在自己單位工作時受傷,便停發了于軍的工資。
于軍認為,自己是工傷,工傷治療期間工資待遇不變。大鵬公司依照病假工資發放不合理,多次找大鵬公司和瑞德公司無果,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馬銘澤律師將大鵬公司和瑞德公司申請仲裁到大連市旅順口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要求與大鵬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二家公司連帶給付自己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并協助自己到社保部門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同時要求大鵬公司按自己在瑞德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補發在工傷醫療期期間的工資差額。
勞動仲裁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鵬公司稱,于軍是在瑞德公司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在工傷醫療期內,于軍應當享受瑞德公司職工平均工資待遇。瑞德公司認為,于軍是大鵬公司的員工,與自己是勞動派遣關系,加之大鵬公司為于軍交納的社保,于軍的工傷雖然是在瑞德公司發生的,但瑞德公司在于軍發生工傷的第二天便將于軍退回給大鵬公司,故于軍在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的相關待遇,就應當由大鵬公司承擔。
勞動仲裁組織雙方調解,宣講了《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方面的相關規定,三方均表示認可,最終,在仲裁員的調解下,大鵬公司同意給付于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工傷治療期期間的工資差額14.5萬元。其中11萬元在2026年1月31日已經給付,剩余3.5萬元于2月14日前給付。對于于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6.5萬元,大鵬公司同意配合于軍到社保中心領取,如果大鵬公司提供的相關手續造成于軍不能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則此6.5萬元由大鵬公司承擔。為達成調解協議,大鵬公司還承諾,如果未履行前述義務,愿意承擔3萬元違約金。
馬銘澤律師說,接到勞動仲裁調解書后,于軍非常滿意,感謝勞動仲裁的耐心調解,讓自己春節前拿到工傷待遇,能夠過一個好年。瑞德公司表示,多虧在接受于軍勞務派遣時,核實了大鵬公司為于軍按月發放工資并交納社會保險,否則于軍的工傷待遇未領取到自己也有責任。
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動者在被派遣單位發生工傷的,其工傷待遇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給付。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如未與被派遣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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