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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林靜與周明原系夫妻,周母(化名)為其婆婆。2015年6月,周母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全款121萬余元購買位于懷柔區的一套商業辦公用房(一號房屋)。2016年11月,房屋登記在周母名下。
林靜主張:
一號房屋實際由其與周明出資購買,資金來源于其個人賬戶;
因夫妻名下已有兩套房,為規避限購,故借用周母名義購房;
購房時向周母賬戶轉賬三筆共計130萬元,用于支付房款;
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周母無權持有;
另要求返還另一套已判歸其使用的二號房屋自2020年以來的租金22.5萬元。
周母辯稱:
一號房屋系其自有資金購買,定金、尾款、稅費均由其支付;
林靜的轉賬系償還此前借款,非購房出資;
所有購房合同、發票、產權證原件均由其保管;
房屋交付后由其夫妻偶爾使用,林靜從未居住。
周明作為第三人,支持母親說法,稱房屋與林靜無關。
另查明,雙方離婚訴訟中未處理一號房屋。法院此前已判決林靜對二號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但租金歸屬未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林靜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主張借名買房關系成立,須證明雙方存在明確合意,且出資與購房行為具有直接對應關系。
本案中:
林靜雖提供向周母轉賬的銀行流水,但未直接支付給開發商,無法排除資金系借款還款或其他家庭往來;
周母持有購房合同、全額發票、完稅憑證、產權證等全部原始文件,形成完整權屬鏈條;
一號房屋性質為商業辦公用房,不限購,所謂“借名避限”缺乏合理性;
購房后林靜從未實際占有、使用或裝修該房屋,與其主張的“實際控制”不符;
雙方存在多重資金往來,僅憑轉賬記錄不足以認定款項用途為購房出資。
關于租金返還請求,法院指出其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應另案主張。
綜上,林靜未能就借名買房關系完成舉證責任,其確權及過戶請求缺乏事實依據。
辦案心得
本案成功抗辯的關鍵在于:
一、強調“借名必要性”的缺失
商業辦公類房產不限購,不存在政策障礙,所謂“借名”缺乏合理動機,削弱主張可信度。
二、突出登記權利人的完整證據鏈
從簽約、付款、繳稅到領證,全過程由登記人主導并留存原件,形成強公示效力。
三、切斷“轉賬=出資”的簡單邏輯
家庭成員間資金往來頻繁,若無備注、協議或直接付款憑證,法院不會推定轉賬即為購房出資。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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