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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9年,林靜與陳偉處于戀愛同居關系。林靜稱,因其長期旅居國外,不便親自辦理購房手續,遂與陳偉達成口頭協議:由其全額出資,以陳偉名義購買一號房屋(位于北京朝陽區,總價216萬余元),待其回國后可隨時要求過戶。
同年1月,陳偉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房屋登記在其名下。林靜主張首付款66萬余元由其委托朋友支付,并通過不定期轉賬償還后續按揭貸款。房屋交付后,雙方共同居住,2014年生育一女。分手后,房屋由林靜居住。
2021年,林靜發現陳偉已將一號房屋抵押給案外人李某,擔保債權243萬元。多次協商解除抵押未果后,林靜變更訴求,不再要求過戶,而是起訴請求:
解除雙方借名買房合同;
返還購房款、利息、稅費等共計約295萬元;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379萬元。
陳偉辯稱:
雙方確有口頭約定,但購房目的已實現(林靜實際居住),合同已履行完畢;
雙方為情侶關系,購房屬共同生活安排,非商業性借名;
林靜轉賬款項性質不明,部分用于其公司經營;
抵押行為林靜知情,且房屋未滅失,無實際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林靜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法律關系定性錯誤:本案不屬于借名買房
典型借名買房通常出于規避限購、貸款等政策目的,具有明確的“代持+未來過戶”合意;
本案發生在戀愛同居期間,購房行為更符合情感贈與或共同生活安排特征;
原告未能證明雙方曾就“房屋最終歸屬”或“過戶時間”達成一致。
長期未主張過戶,不合借名常理
房屋2009年登記,2021年才首次主張權利,間隔12年;
分手多年未提過戶,反證雙方并無借名合意。
出資性質存疑,證據鏈不完整
轉賬記錄未備注用途,且與原告公司資金往來混同;
無書面協議、無催告記錄,難以排除贈與或共同生活支出可能。
正確維權路徑應為同居析產
法院指出:原告可另行提起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就房屋出資、貢獻、使用等情況請求分割,而非以借名買房為由索賠。
勝訴辦案心得
預防建議:如何避免類似的房產糾紛?
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房產歸屬
情侶或親屬間購房時務必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比例、產權歸屬及未來處置方式。即使基于信任,也應留痕以防萬一。
協議中應詳細規定:
出資方及其出資金額;
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及原因;
未來過戶的時間和條件;
如何處理分手或關系破裂后的房產分配。
保留所有交易憑證和溝通記錄
所有涉及購房的資金往來均應備注用途,并保存好銀行流水、收據、發票等原始憑證。
保持與對方關于房產安排的書面溝通記錄,如微信聊天記錄、郵件等,作為日后維權的證據。
避免資金混用,保持財務獨立
盡量避免個人資金與公司資金混用,特別是大額轉賬時應注明用途,防止對方質疑出資性質。
如果確實需要使用公司資金,應在轉賬時注明“借款”或“墊付”,并在事后及時結算。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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