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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2年,退休教師沈玉蘭因無北京購房資格,經外甥女林曉彤主動提議,以林曉彤名義購買位于通州的一套住宅(一號房屋),總價172萬余元。
購房全程由沈玉蘭操作:
通過變賣外地房產、向親友借款等方式籌措全部房款176.8萬元(含契稅、維修基金等);
以林曉彤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
房屋交付后由沈玉蘭裝修、入住、繳納所有物業及生活費用;
房產證、購房發票、繳費憑證等全部原件由沈玉蘭保管。
雙方系舅母與外甥女關系,僅達成口頭借名協議,約定待沈玉蘭具備資格即過戶。
起初相安無事。但自2018年起,林曉彤態度突變:
先催促“騰名額”,后改口“結婚時再辦”;
2019年突然要求沈玉蘭搬離,聲稱“房本寫我名字就是我的”;
多次聯系中介欲售房,甚至帶人撬鎖闖入,引發報警;
2020年,在沈玉蘭持有房產證的情況下,擅自掛失并申請補證,企圖單方處置房產。
沈玉蘭年逾七旬,靠退休金生活,無力承擔500萬增值損失。無奈之下,委托律師起訴,請求解除借名協議,并要求返還購房款、裝修費及大部分房屋增值。
被告林曉彤拒不到庭,亦未答辯。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解除雙方借名買房協議;
林曉彤支付沈玉蘭615.8萬元(含購房成本176.8萬 + 裝修殘值15萬 + 增值損失444萬,扣除20萬感謝費);
沈玉蘭在收到款項后十日內騰退一號房屋。
法院說理
借名關系成立,雖無書面協議
購房款全由原告支付;
裝修、入住、繳費均由原告實施;
所有原始憑證由原告持有;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被告曾承認“借名”事實;
→ 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口頭借名協議存在。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予解除
原告始終不具備北京購房資格,無法完成過戶,非因任何一方違約,屬“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情勢,符合法定解除條件。
增值歸實際出資人,出名人僅享“感謝費”
房屋增值源于市場因素,與出名人無關;
出名人未出資、未管理、未承擔風險;
原告自愿讓出20萬作為感謝,法院予以尊重;
→ 判令被告賠償444萬增值損失,體現公平原則。
裝修按殘值酌定,避免重復獲利
裝修已使用近十年,法院未全額支持19.5萬,而是酌定15萬殘值,合理折舊。
勝訴辦案心得
親屬間借名,必須留痕!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銀行流水+票據原件+微信記錄+入住文件。若無這些,口頭協議極難證明。
出名人反悔是高概率事件
尤其當房價上漲、出名人婚戀、債務風險出現時,“親情承諾”極易崩塌。法律只認證據,不認血緣。
即使無法確權,也可通過“解除+賠償”挽回損失
律師及時調整策略:放棄過戶訴求,轉向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避免“房錢兩空”。
訴前異議登記至關重要
原告在被告掛失房產證后立即申請異議登記,有效阻止房屋被擅自過戶或抵押,為訴訟贏得時間。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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