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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8年,周明遠因無北京市戶口,無法購買甲公司開發的一號房屋(經濟適用房)。經與表兄吳志恒協商,決定以吳志恒名義購房,待滿五年后過戶。
周明遠支付全部購房款304,322元,并繳納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房屋交付后,他立即裝修并持續居住、出租近十年,所有物業費均由其承擔。
購房合同、發票、契稅票、維修基金收據等全部原始憑證均由周明遠持有。2017年前,吳志恒從未提出異議,甚至還曾向周明遠出具《售房授權委托書》,授權其出售房屋。
2017年,因房價大漲,吳志恒突然掛失房產證、收回房屋,并否認借名關系,稱“只是借住”。
周明遠因限購政策已無法取得購房資格,遂起訴要求:
返還購房款、稅費、裝修費等;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400.55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吳志恒返還周明遠購房款 304,322元;
補償房屋增值款 260萬元;
支付鑒定費 11,000元;
法院說理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即使無書面協議
周明遠實際支付全部房款;
長期占有、使用、收益(出租);
持有全部購房原始憑證;
吳志恒曾出具《售房委托書》——若僅為“借住”,無需授權對方賣房。
“借住”解釋不合常理
正常出借房屋不會將合同、發票、契稅票等全部交予借住人;
更不會允許對方持有十余年而不索回。
增值損失按過錯比例分擔
周明遠明知無購房資格仍借名,存在過錯;
吳志恒事后反悔、掛失房產證,違背誠信,亦有過錯;
法院酌定由吳志恒承擔主要責任,補償260萬元(約占增值65%)。
裝修費、物業費不另賠
裝修價值已計入房屋評估總價;
物業費屬使用成本,應由占有人承擔。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無書面協議借名買房勝訴的典型范例。關鍵策略如下:
構建“完整證據鏈”替代書面協議
出資憑證(轉賬、扣款協議);
長期占有證據(物業繳費、租賃合同);
控制權證據(持有全部原始票據);
對方行為反證(授權賣房、多年沉默)。
重點攻擊“借住”說法的邏輯漏洞
“為何把購房發票給借住人?”
“為何授權對方賣自己的房?”
“為何十年不索回證件?”
主動申請房屋評估,鎖定增值金額
400萬增值是索賠基礎,必須通過司法評估固定證據。
靈活調整訴訟策略
當發現無法過戶時,立即轉向“返還+賠償”路徑,避免敗訴風險。
強調對方違背誠信
掛失房產證、突然驅趕等行為,極易引發法官對“惡意反悔”的負面評價。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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