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馬安妮)朱某入職時,與網店老板娘韓某約定工作內容為居家打理多家網店;被辭退時,卻被告知,因老板娘韓某與其丈夫孟某只為一家網店注冊了營業執照,且注冊時間是在朱某入職之后,故需將減半后的月薪作為賠償標準。日前,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判決案涉網店經營者孟某、韓某共同向朱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4.4萬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300元。
2023年3月,朱某入職某網店居家客服崗,與網店老板娘韓某口頭約定月薪4000元,同時需接受在線打卡和管理。彼時,韓某與孟某共同經營的網店尚未辦理營業執照。同年8月,孟某注冊了“某家居店”個體工商戶。此后,朱某的工作內容、管理方式和月薪未變,但發薪人有時是韓某,有時則是孟某。
2025年3月,朱某被辭退,隨后申請勞動仲裁。新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朱某與某家居店在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孟某不服,訴至法院。
孟某認為,最初是由妻子韓某個人雇傭朱某,雙方屬于勞務關系。即便后來自己注冊了網店營業執照,朱某也只有“一半”算是已注冊網店里的人,因為她還兼顧了其他未注冊營業執照的網店工作,故賠償金應按月薪2000元的標準計算。
朱某表示,入職時雙方約定工作內容為同時管理多家網店,且并未約定每家網店的工作分別對應多少工資。此外,自己在職期間均在同一個工作群內聽從管理。
該案經由一審、二審,法院認為,盡管案涉某網店的營業執照注冊時間晚于用工開始時間,但孟某和韓某作為夫妻,共同對朱某進行了長期且穩定的管理、考勤和報酬支付。這種實質上的、連續的用工管理,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關系的性質隨用工主體的明確而自然轉化,不能因經營者辦證時間的早晚而影響勞動者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約定的4000元月薪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報酬。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后將業務分布于多家網店,屬于其內部經營安排,相關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不得將內部的經營復雜性視作降低勞動者法定待遇的理由。同時,勞動者沒有義務、也無從區分自身勞動究竟對應哪個具體的經營實體。
最終,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孟某、韓某共同向朱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4.4萬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300元。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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