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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借期內利息但約定逾期違約金時,出借人主張“全程付息”的爭議頻發,核心在于借期內利息與逾期利息的法律適用邊界。《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利息與違約金的裁判規則,規范借貸雙方權利義務。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任婷莉律師根據法律條文規定以及裁判規則,整理了相關裁判要點與法律適用指南,供大家參考。
借期內利息的主張限制
民間借貸中,借期內利息的主張以雙方約定為前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需依據法律規定區分情形認定,法院不予支持無依據的利息主張。
1、無約定即視為無息,依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借貸雙方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規則適用于各類民間借貸主體。
2、約定不明的區分處理,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視為無息;非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結合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逾期利息與違約金裁判規則
借款人逾期還款時,出借人可主張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二者可單獨或一并主張,但需恪守法定利率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1、逾期利息的主張依據,未約定逾期利率但約定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主張逾期利息,計算標準可參照違約金約定,同時需符合法定上限。
2、總計金額的法定限制,依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逾期利息、違約金等總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3、全程付息的裁判邏輯,出借人主張自借款之日起全程付息的,法院僅支持逾期后的利息(含違約金折算部分),借期內無約定的不予支持。
結語:
綜上,未約定借期內利息時,出借人主張全程付息的請求無法全額支持,逾期部分可在法定上限內主張利息或違約金。任婷莉律師提醒,借貸雙方應明確約定利息與違約金條款,避免后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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