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一起標的額146889元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引發廣泛關注。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衢州中園”)起訴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泉氣體公司”)拖欠貨款,卻被對方指控涉嫌虛假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判決書矛盾、關鍵證據未質證、審理程序存疑等諸多反常現象,目前該案已進入再審程序。本文結合案件公開信息、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對該案的核心法律爭議、虛假訴訟嫌疑認定及后續法律走向進行全面分析,厘清案件背后的法律邏輯與責任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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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源泉氣體公司預付款承兌匯票
一、案件基本事實梳理
該案源于2019年的口頭買賣合同關系,源泉氣體公司自2019年2月起向衢州中園購買相關產品,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采取隨行就市的交易模式。2022年1月,衢州中園突然將源泉氣體公司訴至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主張對方拖欠其貨款146889元,并提交增值稅發票作為核心訴訟證據。
案件審理過程中疑點叢生,程序瑕疵明顯:其一,2023年12月首次開庭后,源泉氣體公司已提交完整交易賬目供核對,但2024年2月二次開庭時,審判員未核對總賬便當庭宣告判決;其二,源泉氣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認定不清”為由,于2024年6月裁定發回衢江區法院重審;其三,重審期間,法院準許源泉氣體公司提出的司法審計申請,司法鑒定確認雙方2019年至2023年共發生26筆交易,貨物總價值146899元(與衢州中園訴請金額基本一致),但2025年9月作出的重審判決卻存在三處根本性矛盾——關于交易主體和供應時間的三個關鍵表述相互沖突,直接動搖判決的合法性基礎;其四,源泉氣體公司提交的121523元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關鍵付款憑證)及2023年1月轉賬的1萬元,在一審和重審一審中均未被法院組織質證,導致“貨款是否結清”這一核心事實未查清。
經律師調查確認,源泉氣體公司于2020年10月通過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向衢州中園預付貨款121523元,衢州中園當日已收到該款項,后續該匯票經多次背書流轉;加之2023年1月的1萬元轉賬,衢州中園實際已收取源泉氣體公司貨款131523元。此外,第三人浙江中園在重審二審中出示的“收款憑證”顯示,上述121523元貨款的收款人被記載為浙江中園,與源泉氣體公司背書給衢州中園的事實不符,且浙江中園當庭承認已收到該款項,進一步印證衢州中園存在混淆交易主體的行為。目前,源泉氣體公司已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上訴狀,明確指控衢州中園及其代理律師的訴訟行為涉嫌虛假訴訟,案件再審程序正在推進中。
二、核心法律爭議焦點
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焦點集中在三點:一是衢州中園的起訴行為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虛假訴訟;二是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是否影響判決的合法性;三是若構成虛假訴訟,相關主體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三、關鍵法律問題分析與論證
(一)衢州中園的起訴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的認定核心的是“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具體分析如下:
1. 虛假訴訟的法律界定。根據《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明確,買賣合同是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當事人捏造部分案件事實、隱瞞關鍵事實(如債務清償事實),意圖通過訴訟謀取非法利益的,同樣可能構成虛假訴訟。虛假訴訟的構成需滿足兩個核心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具有故意虛構糾紛、謀取非法利益的意圖;客觀上,實施了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提交虛假證據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且該行為足以誤導法院作出錯誤裁判。
2. 本案中衢州中園行為的符合性分析。結合案件事實,衢州中園的行為已初步具備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其一,主觀上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衢州中園明知源泉氣體公司已支付131523元貨款(占訴請金額的90%以上),即便扣除已支付款項,剩余未付貨款金額也與訴請的146889元相差甚遠,但其仍以全額貨款為由提起訴訟,明顯具有通過訴訟額外獲取非法利益的主觀故意;其二,客觀上實施了隱瞞真相、混淆交易主體的行為。衢州中園隱瞞源泉氣體公司已支付131523元貨款的核心事實,未向法院如實陳述付款情況,同時混淆“衢州中園”與“浙江中園”的交易主體身份,導致法院對交易主體、貨款支付情況等核心事實認定混亂;其三,提交的證據未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實,且存在矛盾。衢州中園僅以增值稅發票作為主張貨款的核心證據,但增值稅發票僅能證明雙方可能存在交易關系,不能單獨作為證明欠款事實的依據,其未提交送貨單、對賬記錄等佐證欠款存在,反而隱瞞了關鍵付款憑證對應的事實,屬于“提交不完整證據、誤導法院裁判”的行為。
3. 關鍵排除與補充說明。需明確的是,司法審計確認雙方交易總額與衢州中園訴請金額基本一致,僅能證明雙方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但不能否定衢州中園隱瞞貨款支付事實的行為。虛假訴訟并非要求“交易關系完全虛構”,隱瞞債務清償事實、夸大欠款金額,同樣屬于“捏造事實”的范疇——本案中,衢州中園故意隱瞞131523元的付款事實,夸大欠款金額,本質上是通過隱瞞關鍵事實,虛構“拖欠全額貨款”的糾紛,符合《虛假訴訟司法解釋》中關于虛假訴訟的認定標準。此外,衢州中園混淆交易主體的行為,進一步印證其具有虛構糾紛、逃避自身義務的主觀故意,強化了虛假訴訟的認定依據。
(二)案件審理程序瑕疵的法律影響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證據質證”“事實清楚”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已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導致判決無效:
1. 關鍵證據未質證的違法性。《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案中,源泉氣體公司提交的121523元承兌匯票、1萬元轉賬記錄,均屬于證明“貨款已部分清償”的關鍵證據,直接影響案件核心事實的認定,但一審及重審一審法院均未組織雙方質證,屬于“違反法定程序、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情形。結合衢江區法院此前通報的虛假訴訟防控機制(審判階段采取“三查一核”證據審查方法),該案中法院未履行基本的證據審查義務,程序瑕疵明顯。
2. 判決書矛盾的法律后果。重審判決書關于交易主體、供應時間的三處關鍵表述相互沖突,導致案件核心事實認定混亂,違背了“判決需事實清楚、邏輯嚴謹”的基本要求。該矛盾并非簡單的文書筆誤,而是涉及交易主體身份這一核心事實的認定錯誤,足以說明法院在重審過程中未查清案件事實,違反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這也是該案此前被中院發回重審的核心原因,而重審階段仍存在該問題,進一步說明原重審判決缺乏合法性基礎。
(三)虛假訴訟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若法院最終認定衢州中園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結合《民事訴訟法》《刑法》及《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關主體需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1. 衢州中園的法律責任。其一,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明確,虛假訴訟受害人有權要求虛假訴訟行為人賠償其因參與訴訟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等合理損失,因此源泉氣體公司可另行起訴,要求衢州中園賠償其因本案產生的各項損失;其二,行政責任:若衢州中園的虛假訴訟行為情節較輕,未構成犯罪,法院可對其處以罰款(單位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等處罰,同時可將其納入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其三,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衢州中園虛假訴訟標的額約14萬元,若最終認定其行為嚴重干擾司法秩序、損害源泉氣體公司合法權益,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需承擔刑事責任。結合《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本案中衢州中園意圖非法占有的貨款金額已接近該標準,若再審法院認定其主觀惡性較大,可能認定為“情節嚴重”。
2. 訴訟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根據《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訴訟代理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本案中,若衢州中園的代理律師明知其存在隱瞞付款事實、混淆交易主體的行為,仍協助其提起訴訟、提交相關證據,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共犯,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若未構成犯罪,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3. 審理法院相關人員的責任。本案中,一審及重審一審法院存在“關鍵證據未質證”“判決書矛盾”等程序瑕疵,若經核查,相關審判人員存在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的行為,可能面臨內部紀律處分;若其與衢州中園惡意串通,協助實施虛假訴訟,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共犯,需承擔刑事責任。結合衢江區法院建立的虛假訴訟全流程防控機制,該案中的程序瑕疵已明顯違反法院自身的證據審查要求,相關人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案件警示意義
本案作為一起標的額不大但疑點突出的買賣合同糾紛,折射出虛假訴訟在基層民事案件中的隱蔽性,同時也彰顯了對虛假訴訟“零容忍”的司法態度,具有多重警示意義:
1. 對市場主體而言,應堅守誠信訴訟原則,不得通過隱瞞事實、偽造證據、混淆主體等方式濫用訴訟權利。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應規范交易流程,簽訂書面合同,妥善保管送貨單、對賬記錄、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避免因證據不全、主體混淆引發糾紛;同時,不得意圖通過虛假訴訟謀取非法利益,否則將面臨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處罰,得不償失。
2. 對審判機關而言,應嚴格履行證據審查職責,強化全流程虛假訴訟防控。基層法院在審理買賣合同等高發領域案件時,應嚴格落實“三查一核”證據審查方法,重點核查貨款支付、交易主體等核心事實,對未質證的關鍵證據不得作為裁判依據,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錯誤裁判;同時,應加強與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協同配合,及時移送虛假訴訟犯罪線索,形成打擊合力。
3. 對社會公眾而言,應增強法治意識,明確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虛假訴訟不僅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還會浪費司法資源、破壞司法公信力,我國已建立起“民事懲戒、行政監管、刑事追責”的多層次虛假訴訟懲戒體系,任何試圖通過虛假訴訟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結語
浙江衢州中園14.6萬貨款起訴案的核心爭議,本質上是“誠信訴訟”與“虛假訴訟”的博弈。衢州中園隱瞞貨款支付事實、混淆交易主體的行為,已初步涉嫌虛假訴訟,而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進一步凸顯了基層司法實踐中防范虛假訴訟的重要性。目前,案件再審程序正在推進中,最終結果需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為準,但結合現有事實和法律規定,衢州中園的訴訟請求大概率會被駁回,其若構成虛假訴訟,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的推進,不僅是對單個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更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捍衛,同時也為市場主體敲響了誠信訴訟的警鐘——訴訟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手段,而非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任何背離誠信原則、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王珂)
來源:長江網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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