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歷史文化元素作為服裝設計的創意來源,本是讓傳統文化煥發新生的美事。可當這份靈感,似乎“撞”上了一道名為“注冊商標”的法律圍墻時,一個兩難的問題隨之浮現:這究竟是在致敬文化,還是在無意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斐樂公司)被訴商標侵權的案件,維持了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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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寶龍”引糾紛,誰在狀告斐樂?
“守寶龍”是敦煌壁畫中的四大瑞獸之一,來自敦煌榆林窟第25窟,繪于唐朝。壁畫中,左右對稱的守寶神龍守護著庫藏珍寶,其坐于彩云之上,造型陽剛,寓意著守護和賜福。在敦煌壁畫中,飛舞的龍比較常見,而這種靜態的坐龍則比較少見。
原告敦煌某會展公司是“守寶龍”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分別在2022年和2023年被核準注冊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及第35類廣告服務上。
原告以斐樂公司在其服裝的商品鏈接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守寶龍”文字構成商標侵權為由,起訴要求斐樂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
敦煌某會展公司公證取證顯示,斐樂公司在某電商平臺售賣兩款服裝,鏈接名稱分別為“【非遺守寶龍】男裝運動褲……”“【明星同款兩件套】非遺守寶龍女裝……”鏈接圖片左上角均突出公司標識FILA商標,商品詳情頁中領標及合格證、吊牌均體現FILA標識,商品本身無侵權標識。
斐樂公司辯稱,使用“守寶龍”屬正當描述
斐樂公司辯稱,“守寶龍”形象及稱呼屬于公共文化資源,并非原告的臆造詞匯,作為商標其顯著性極弱,其保護范圍應受嚴格限制;斐樂公司未突出使用“守寶龍”名稱,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標知名度的意圖,相較涉案商標而言,斐樂公司的FILA品牌更有知名度;斐樂公司在商品鏈接及廣告宣傳上使用“守寶龍”名稱系對設計靈感及設計元素的正當描述,“非遺守寶龍”系列服裝系斐樂公司與非遺蘇繡傳承人進行合作,靈感來源于敦煌壁畫“守寶龍”與非遺蘇繡工藝相結合的設計理念。
斐樂公司舉證了其與非遺蘇繡藝術家的合作合同,載明以敦煌“守寶龍”為原型交付設計圖稿。斐樂公司的廣告宣傳語有“接收#FILA守寶龍祥瑞訊號,傳統非遺蘇繡工藝自帶滿分質感,釋放新春福韻,定格聚會高光時刻”等。
敦煌某會展公司認為,該宣傳語中使用“守寶龍”名稱亦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斐樂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
思明區法院一審認為,“守寶龍”為敦煌壁畫中坐姿龍的描述性稱謂之一,斐樂公司的舉證能夠證明被訴侵權商品存在的設計背景,敦煌某會展公司亦未就其商標知名度進行舉證,不能認定斐樂公司存在攀附的惡意;被訴侵權鏈接、圖片及商品本身明確標注有“FILA”商標,客觀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斐樂公司未突出使用“守寶龍”,在宣傳文案中亦是渲染設計背景的描述性表達,故被訴侵權行為不能認定為對“守寶龍”的商標性使用,斐樂公司等被告不構成侵權,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敦煌某會展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堅持認為被訴侵權行為是對“守寶龍”的商標性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構成商標侵權。
廈門中院二審中進一步指出,“守寶龍”一詞已被有關媒體公開報道,用來指稱來自敦煌榆林窟第25窟的坐姿龍,此為“守寶龍”一詞本身自有的含義,該描述性含義或稱“第一含義”應屬于公共資源,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在“第一含義”層面進行正當使用。
本案中,被訴侵權鏈接標題并未突出使用“守寶龍”,且在鏈接圖片及圖片中的商品本身均明確標注更為顯著的“FILA”標識,被訴侵權宣傳語亦未將“守寶龍”突出使用,且將更為顯著的“FILA”置于前方,從語境看該廣告語亦是在宣傳服裝設計的祥瑞元素和工藝質感,并非為區分商品來源。涉案標識的使用形式,充分說明斐樂公司使用“守寶龍”系用于描述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靈感及設計元素,屬于在“第一含義”上使用該標識,而非攀附“守寶龍”商標的商譽,其使用方式正當且善意,屬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廈門中院據此維持了一審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
【案后余思】
在商標權保護與文化傳承之間尋找平衡
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傳統文化以及與之相伴隨的IP產業成為社會和經濟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商標是IP產業品牌化建設的核心要素。有些注冊商標本身包含了歷史文化元素,這種商標既具有商業價值,又承載著歷史和文化的意義,本案中的“守寶龍”商標即屬該種類型的商標。
如何在商標保護與歷史文化傳承之間找到合理的界限,既保障商標權利的合法性,又不損害歷史文化的發揚光大,是司法實踐的重要課題。
商標權是商標法賦予商標持有人的一種壟斷性權利,但在涉及歷史文化等公共資源時,商標權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法律約束,尤其是涉及商標合理使用規則。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該條款是在保障商標專用權人利益的基礎上,允許他人根據公共利益或者歷史文化背景作出適當使用。將歷史文化元素作為服裝設計的創意來源在服裝行業較為普遍,也有利于傳統文化的發揚光大。如該種使用行為涉及與在先商標權的沖突,是否認定構成商標侵權不可一概而論。
實踐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是否為正當合理使用:一是使用者應具備善意的使用意圖,即使用標識應系出于客觀描述商品特點的目的,而不能出于攀附他人商標知名度的目的;二是使用行為客觀上是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特征;三是使用的程度是必要、正當且合理的,如未單獨、突出使用,使用時突出標注自身商標等;四是使用行為不會對權利人造成不合理損害等。若滿足以上條件,通常宜認定為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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