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10年代的資料,查到一九一七年八月煙酒行政評議會章程(民國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呈奉指令如擬試辦)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
一九一七年八月煙酒行政評議會章程(民國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呈奉指令如擬試辦)
煙酒行政評議會章程共十六條:
第一條 各煙酒公賣局委託各該公機代征公賣費,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各省煙酒公賣區域應就產銷兩地均勻劃分,其各區域內之公賣費即從產地征收,銷地專重緝私以昭周密。
第三條 各省於酒公賣區域如因有習慣或其他特別情形,至產銷兩地不能均勻劃分時,其煙酒應征之公賣費,應由產銷兩地各半分征;
第四條 煙酒公賣費如於一省內產銷,兩地各牛分征時,其公賣費折半額應,各按產銷兩地之公費價格計算;
第五條 產銷兩地如同在一省,而分甲乙南區域,經甲區域內公機征過,折半公費,賣寺應給予商人驗單,執迎侯運,抵乙區城銷售,地方再由該地方公機按照本區公買價格續征半額,並扣存驗單,報由主管公賣局核辦;
第六條 公機征收折半公賣費給予商人驗単時,應隨征驗單費大洋一角;
前項驗單費煙酒各填 一票,如同一煙類,應不分重量之多寡,只按票數征收;
第七條 驗單用後列四聯式,一聯存根,一聯父商執連,一聯送主管公立局存案,一聯送指銷地點之;
第八條 驗單應由各煙酒公寶省局照式印刷編列號數,鈴蓋局印飾,發各分局所轉交各該區域內,之公機遵照填用報合;
第九條 凡甲省運赴乙省銷售之煙酒,其首先連經乙省之區域,如非其銷場地點時,該區域內之公機應詢明指銷地方,并查明貨色重量,給予驗單放行;
第十條 凡甲省運赴丙省之煙酒,係借乙省為通過地,運至丙省銷售者,其首先經過乙省區域內之公機,應詢明指銷地方,并查明貨色重量,給予驗單放行;
第十一條 前列第九條第十條之驗單費,悉照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條、第二兩項辦理,
第十二條 甲省運銷乙省或藉乙省為通過地之煙酒,如經查明給予驗單,其驗單用後列四聯式,一聯存根,一聯交商執運,一聯送本管公賣局存查,一聯送指運地點之公賣局核對,其中間經過地方之公賣局,應查驗在執運一聯上蓋戳,注明經過日期;
第十三條 驗單有効期間,應由各該公機關給發驗單時,按商人指銷地點之路程違近分別,酌擬填載,如過原定之有效期間,該驗單即作為無效,以杜一軍兩用之弊;
商人沿途阻滯致逾,驗單內規定有效期間時,如有確實事由足已證明無弊,並能取具所在地殷實商號之保證書,出為擔保者應準赴所在地之主管公賣局稟請換給驗單,免徵取驗軍費;
第十四條 本省所產之煙酒,經本省甲區域徽過公賣費,運銷丙區域中途如欲將煙加製造酒或改裝時,應先報明所在地之公機,查明原運貨色斤量相符,俟改奘後,即由該公機分別補貼印照,免徵公寶費;
前項煙酒經改裝後,如超過原運斤量時,應將超過斤量補徵公賣費;
第十五條 甲省輸入乙省之煙酒,持有連銷乙省之驗單者,中途如有將煙酒改裝情事,應先報明所在地之公機查明原運貨色斤量,相符俟改裝後即由該分機換給驗單免徵驗單費;
前項煙酒經改裝後,如超過原運斤量,於換給驗單時,仍應另取論單費,其公寶費侯達指銷區域,再由該區域之主管公機徵收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各省煙酒公賣局成立之日施行。
1915年,北洋政府創設煙酒公賣制度。4月26日,北洋政府財政總長周學熙在給袁世凱的呈文中說:"竊查煙酒為消費品中近于奢侈品,各國皆課重稅,中國稅率甚輕,收數又未大旺,現欲大加整頓,若僅憑一紙章程通行各省,決難收效,勢非部特設專局,注重公賣辦法不可……各省煙酒兩項并辦,以節經費。茲擬在部中特設煙酒公賣局,由部長督飾辦理,另請簡任總辦一員,俾得專意進行。"他還舉薦卸任的陜西省財政廳廳長鈕傳善擔任總辦。5月29日,袁世凱批準全國煙酒公賣局成立,同時任命鈕傳善為全國煙酒公賣局總辦。同年12月18日,北洋政府政事堂國務卿陸征祥批準北洋政府財政部呈文,將全國煙酒公賣局改為全國煙酒事務署,脫離北洋政府財政部隸屬北洋政府政事堂。1917年7月25日,北洋政府國務總理段祺瑞、財政總長梁啟超奉總統令裁撤全國煙酒事務署,仍在北洋政府財政部設全國煙酒公賣局,辦理全國煙酒公賣及稅捐征收事宜,規定全國煙酒公賣局設總辦1人、會辦1人,下轄3科。1917年8月公布《煙酒行政評議會章程》,設立煙酒行政評議會,研究煙酒稅法、煙酒制造、煙酒專賣、關稅修訂及其他一切煙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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