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書,因與該院此前審理的(2017)川01刑初5號案件判決結果懸殊,引發“同案不同判”的質疑。同樣罪名下,獲利者被判緩刑,而未獲利且未造成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卻被判實刑并處巨額退賠。當事人趙德榮及其代理人指出,二審裁定未依法檢索比對同類案例,也未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用公章”的相關規定,嚴重違背了司法統一性原則。
一、 同案異判:懸殊判決背后的司法失衡
在成都中院(2022)川01刑終187號案件中,被告人趙德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退賠全部涉案資金3400余萬元。然而,對比成都中院此前審理的(2017)川01刑初5號案件,判決結果卻截然相反。
獲利者輕判:(2017)川01刑初5號案件中,被告人張連云曾任相關金融公司高管,介紹26人參與非法集資,涉案金額2393萬元,且從中獲取40.444萬元提成款。最終,成都中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萬元。
未獲利者重罰:而在(2022)川01刑終187號案件中,趙德榮作為亞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手任何資金,未獲取分文利益,且涉案資金全部用于企業合法經營,投資人已成為股東并享受收益。即便如此,趙德榮卻被判處實刑,并被責令退賠全部涉案資金。
法律界質疑:同樣的法院、類似的罪名,判決結果卻因“是否獲利”而產生巨大差異。張連云有巨額非法獲利僅判緩刑,趙德榮無任何獲利卻要承擔重刑和天價退賠,這樣的判決難以體現司法公正。
二、 執行反差:無過錯方的財產被執行
更讓當事人難以接受的是,判決的執行力度也存在巨大反差。
獲利者的執行:張連云案中,雖有違法所得,但執行力度相對緩和。
未獲利者的執行:趙德榮案中,青羊區法院執行局已依據二審裁定,對趙德榮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查封其與妻子的共同房產、停發社保養老金、拍賣合法車輛。亞元公司也因案件影響被迫停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代理人憤慨:“同樣是成都中院審理的案件,張連云有巨額非法獲利僅判緩刑,趙德榮無任何獲利卻要承擔重刑和天價退賠,這樣的差距讓人無法接受。”
三、 關鍵事實未認定:最高法規定未被適用
本案還存在一個關鍵爭議點,即“盜蓋印章”事實未被二審裁定采納。
盜蓋印章事實:趙德榮在公安供述和上訴書中多次強調,本案實際操盤人安績煒、官小麗涉嫌盜蓋亞元公司印章,對外簽訂26份委托代投協議,收取2000余萬元資金。趙德榮對此不知情,也未參與。
最高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裁定書回避:二審裁定書以“沒有更多證據證明”為由,未對該事實進行認定,也未適用上述最高法規定。代理人指出,在客觀上不存在經濟損失(資金用于企業經營,投資人成為股東)的情況下,二審裁定書仍判決趙德榮退賠3400余萬元,既未尊重客觀事實,也未依法適用最高法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四、 違背“同案同判”原則:司法統一性受挑戰
“‘同案同判’是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的重要原則。”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指出,相似案情應得到相似處理,這是司法統一性的核心體現。在本案中,成都中院對兩起類似的案件作出差異巨大的判決,且未對判決差異作出合理說明,不僅難以讓當事人信服,也可能損害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目前,趙德榮已在申訴材料中重點提及“同案不同判”及未適用最高法規定的問題,懇請上級司法機關對成都中院的兩份相似判決進行對比審查,依法撤銷(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書,糾正錯誤判決,維護司法的統一性與公正性。
![]()
![]()
![]()
![]()
![]()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