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28歲員工年會飲酒后死亡”
話題沖上熱搜,
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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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小伙年會飲酒后死亡
家屬質疑公司送醫不及時
楊女士的弟弟今年28歲,經第三方勞務公司派遣,在蘇州工業園區某半導體企業工作。2026年1月24號下午五點左右,楊女士的弟弟小輝(化名)去參加了公司舉辦的年會,期間喝了酒。“到晚上八點零幾分的時候,他就喝醉了,到八點半已經喝得不省人事了,就走不了路。后面公司沒有及時撥打120送醫,而是直接讓幾個同事送回了住的地方。”
第二天早上七點半左右,小輝的舍友發現,小輝的嘴唇青紫,不對勁,趕緊撥打了120,同時報了警。“送去醫院搶救一個多小時,也就沒搶救過來,我弟弟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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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質疑公司送醫不及時,希望公司方面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公司舉辦這個年會,應該要照顧到每一個人的安全。如果像我弟弟這樣子已經喝得不省人事了,他們就有這個送醫的義務,而不是說是放回宿舍交代給舍友照顧,他們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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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非新聞事件圖
楊女士還表示,弟弟喝了很多,但公司也沒及時提醒和勸阻。“他們酒水是無限量提供的。那桌一共是喝了4瓶白酒。我弟弟差不多喝了大概一瓶半到兩瓶這個樣子。”
公司回應:盡到了照顧義務
愿承擔部分人道主義補償
楊女士的弟弟2025年12月下旬才參加了公司組織的體檢,各項指標均正常。公安部門記錄的死亡原因是心臟驟停,排除他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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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也就此聯系了年會組織方。該公司一名法務負責人介紹,事發后,公司也在與死者家屬協商后續處理,公司可以承擔部分人道主義補償。但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宴席上沒有勸酒,發現楊女士弟弟醉酒后,也安排人送回了宿舍,盡到了照顧義務。
截至記者發稿,雙方已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
此時可能有伙伴表示疑惑
年會喝酒身亡這種情況能算工傷嗎?
公司、同飲者
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年會喝酒身亡非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因此,不論醉酒是否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醉酒死亡都不構成工傷。
公司需擔相關責任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夏磊律師提醒,企業如果向員工提供聚餐酒水,則對聚餐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員工勸酒、鬧酒以及員工過量飲酒情況負有注意和警示義務。員工醉酒后,企業對醉酒員工負有照顧和救助義務。“如果沒有盡到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一部分的過錯責任。”
共同飲酒這4種行為需擔責
我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司法實踐中,共同飲酒者若存在以下4種情況之一的,則可視為有過錯,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強迫性勸酒;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未盡到照顧義務;
明知對方飲酒放縱其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社長提醒:
相聚雖歡樂,喝酒莫貪杯。
不要盛情勸,醉酒傷身體。
一旦喝壞事,人人難逃責!
更多“勞”法師拍案
拒演年會表演就能辭退?
法院:違法解除!賠錢!
圖片源自網絡
申工社綜合整理自荔枝新聞、錢江晚報等
本期編輯:王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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