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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積薄發
啟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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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全稱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該罪名是個選擇性罪名,引誘賣淫、容留賣淫、介紹賣淫三者有其一就可能構成犯罪,引誘賣淫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如言語、行動、物質利益引誘等)促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容留賣淫是指提供場所或其他便利條件、使他人在該場所進行賣淫活動,介紹賣淫是指為賣淫者與嫖客之間搭橋牽線、促成賣淫交易。
介紹賣淫罪是重罪,一般處罰較為嚴重,有獲利400元就獲刑7個月的,也有前臺、燒飯、打掃衛生的被追究刑責的,并且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緩刑較少,多為實刑。那么,介紹賣淫案件定性會存在哪些問題呢?本文將結合司法實踐聊聊介紹賣淫案件定性的三個關鍵問題,希望給讀者些許參考。
01 介紹嫖娼是否構成犯罪?
刑法只規定了介紹賣淫構成犯罪,而未規定介紹嫖娼構成犯罪,但介紹嫖娼是否構成犯罪,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存在共同預謀分工:如果介紹賣淫行為和介紹嫖客行為是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經預謀后按分工不同分別實施的,這種情況下介紹嫖客者構成介紹賣淫罪。比如甲負責聯系賣淫者,乙負責尋找嫖客并將嫖客介紹給甲或賣淫者,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故意和分工,那么乙介紹嫖客的行為就構成介紹賣淫罪。
2、與賣淫團伙有關聯:介紹嫖客的人與賣淫者或賣淫團體存在某種關聯,如為特定的賣淫場所或賣淫人員長期穩定地介紹嫖客,從中獲取利益等,即使沒有與他人明確分工,也可能構成介紹賣淫罪。例如丙長期為某賣淫窩點介紹嫖客,從中收取好處費,其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
3、不構成介紹賣淫罪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介紹他人嫖娼的當事人跟賣淫者并不認識,跟賣淫團體也沒有任何關系,只是偶爾應嫖客要求幫忙打聽哪里有賣淫服務等,一般不能按照介紹賣淫罪定罪。比如丁在朋友詢問下,偶然一次向朋友告知了聽說的某個可能有賣淫活動的地點,但沒有與賣淫者或相關團體有其他聯系和利益往來,通常不構成介紹賣淫罪。
02 如何區分介紹賣淫和介紹嫖娼
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有些辦案機關會把介紹嫖娼認定為介紹賣淫,其根本原因是未能正確區分二者,那么到底該如何區分呢?我們先看個案例:
有個警察到賣淫場所嫖娼,嫖娼結束后,女老板和他聊天得知他是警察身份,為了巴結他,就說:“你以后可以來,我們給你提供方便。你帶朋友來都行,我們都給你提供方便。”過了一個多月,有個外地朋友來此地出差,來找這個警察玩,讓這個警察幫找嫖娼的地方。本地警察就開車帶他找,結果找了好幾個地方,外地朋友都不滿意,本地警察沒別的去處,便把他帶到了自己上次嫖娼的地方。外地朋友很滿意,結果就在這里出事了,事情敗露了,本地警察和外地朋友都被抓了,外地朋友是嫖娼行為,就按行政處罰處理了,本地警察被定了介紹賣淫罪,理由是本地警察幫人家攬生意。
那么問題來了,本案中本地警察的行為是介紹賣淫嗎?筆者認為不是,本地警察的行為屬于介紹嫖娼,介紹賣淫和介紹嫖娼主要區別在于:站在誰的立場上為誰服務。介紹賣淫主要為賣淫女服務,主體多為賣淫場所老板、賣淫女的老公或者男朋友,一般與賣淫女建立了一種近似雇傭的較密切關系,并且有明確分工與合作,多數介紹賣淫者會以居間收入作為經濟來源。介紹嫖娼主要為嫖客服務,主體多為嫖客的朋友、同事,其與嫖客之間的關系較為松散,多數介紹嫖娼者與賣淫場所、賣淫女之間并沒有直接的關系。故而,上述案件中本地警察的行為應定性為介紹嫖娼。
03 介紹賣淫是看介紹人數還是介紹次數?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院、最高檢2017年出臺的《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引誘他人賣淫的;
(二)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三)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五)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第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由上述規定可知,認定介紹賣淫的主要依據是賣淫人數和獲利金額,并無次數要求。舉兩個極端例子:只介紹一個正常成年女性賣淫上百次、獲利一萬元以下的,不構成介紹賣淫罪;而介紹兩個正常成年女性賣淫各一次、獲利400元的,構成介紹賣淫罪,即文章開頭所提的案例((2024)浙0302刑初198號)。
把上述三個關鍵問題搞清楚,在一定程度上,會給介紹賣淫案件的定性工作帶來幫助,甚至達到脫罪的目的。介紹賣淫如此,引誘賣淫、容留賣淫也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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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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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達,企業合規與反舞弊部主任,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犯罪學學會會員、企業反舞弊聯盟浙江區域召集人。
業務領域主要為刑事辯護與控告、企業反舞弊。刑事辯護與控告領域:有多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網絡犯罪、傳統犯罪等案件辦理經驗;企業反舞弊領域:累計查處案件百余起、累計涉案金額數千萬,熟悉各行業各規模企業反舞弊需求,同時擔任某上市公司監察法律顧問。聯系方式:156588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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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簡介
厚積薄發,啟行千里。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法律服務與商事犯罪辯護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厚啟的業務范圍包括:公司治理、金融、稅務、數字與網絡、知識產權、環境、食品與藥品、工程與能源、房地產、企業合規與反舞弊、刑事辯護。
厚啟的使命,是“為維護人的自由與尊嚴而優雅地戰斗”。財產、精神、人身與生命的自由,是人之為人的核心權利,是人維持尊嚴的底線要求。厚啟律師的核心使命,是在法律服務中,以法律騎士的精神,窮盡一切法律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權利,以維護其自由與尊嚴。
厚啟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學術為基、技能為本、規模適度、輻射全國的精品所”。厚啟律師注重學術研究,精研法律技術,不追求最大的規模與最高的收費,力求以最專業的服務為當事人謀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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