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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申請人系河北省深州市X村村民,合法承包經營本村土地并栽種樹木。2024 年 11 月,申請人發現承包地遭非法侵占,樹木被砍伐(涉及果槐、楊樹、桃樹等,部分樹木處于盛果期或成材期),現場有修建水渠等施工活動。申請人多次阻止無果后,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向深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行政查處申請書》,請求查處違法用地、違法砍伐行為并追究相關責任。
(二)被申請人的處理
深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申請人的查處申請按信訪程序處理,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作出《答復書》,稱:
1. 涉案水渠為農田水利設施(毛渠),無需辦理農用地轉征手續,不構成違法占地;2. 砍伐樹木地塊不在林地管理邊界內,無需采伐許可證,不屬違法砍伐;3. 征地補償由X鎮政府負責,其不掌握相關信息。
(三)行政復議過程
申請人不服上述答復,以 “申請性質認定錯誤、事實不清、推卸監管職責” 為由,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向深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
1. 撤銷《答復書》并責令重新處理;2. 依法查處違法用地、砍伐行為并追究責任。深州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原《答復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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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爭議
1. 申請性質認定:申請人主張系“行政查處申請”,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按 “信訪事項” 處理,程序適用錯誤。
2. 違法性認定:違法占地:被申請人以 “毛渠屬農田水利設施” 為由認定不違法,但未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用審批等關鍵證據; 違法砍伐:被申請人以 “地塊不在林地范圍內” 為由認定無需采伐許可,但未否認砍伐行為未經申請人同意,且涉及耕地保護問題。
3. 職責履行:被申請人以“補償由鎮政府負責” 為由拒絕處理征地補償監管問題,涉嫌規避《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監管職責。
(二)法律適用難點
涉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農用地轉用審批)、《森林法》第五十六條(采伐許可)、《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等多領域法律適用。需區分 “信訪程序” 與 “行政查處程序” 的法定界限,明確行政機關對違法線索的主動查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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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認知
申請人認為,其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應依法查處違法占地、砍伐行為,而非以信訪程序敷衍塞責。被申請人的答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嚴重侵害其知情權和監督權。
(二)期待結果
1. 撤銷錯誤答復,責令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查處職責;2. 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保障征地補償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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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人民政府支持申請人復議請求,依法撤銷深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答復書》,并責令其重新處理。
本案通過行政復議程序糾正了行政機關的不當履職行為,為后續查處違法用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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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選擇:針對行政機關以信訪程序替代法定查處程序的行為,指導申請人通過行政復議途徑糾正程序違法。
2. 證據梳理:收集土地承包憑證、現場照片、報警記錄等證據,證明違法占地及砍伐行為的存在;強調被申請人未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采伐許可等關鍵證據的不利后果。
3. 法律論證:結合《行政復議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法律,論證被申請人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職責履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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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凸顯了行政機關在處理土地、林業違法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失當和職責推諉問題。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系統內部監督機制,在糾正違法行政行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律師通過精準把握法律程序和爭議焦點,成功推動復議機關撤銷原不當行政行為,為當事人維權開辟了有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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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第二十八條(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第六十四條(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農用地轉用審批)、第七十五條(違法占地處罰);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采伐許可制度);
4.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與法定途徑分類處理)。
附: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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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在企業訴訟、仲裁、重大民商事爭議解決等方面具有獨到思路,業務范圍涉及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公司股權、金融借貸、婚姻繼承、勞動糾紛、征地拆遷等領域,在商事投資、股權爭議、企業家權益保護、股權激勵制度的構建與實施、公司頂層架構設計、股東投資風險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風險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經濟類刑事案件等領域均有豐富經驗。
▌執業領域
來春雷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獲得法學碩士學位。
擔任過中學教師,九年政府機關工作經驗,對于政務文化和政府體系運轉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參與處理過民商事糾紛逾三百余件,實踐經驗豐富,擔任過天津市某大型國企法律顧問。
曾任九三學社天津市委參政議政專家、市委法律專委會委員。對于房地產相關爭議和征收拆遷領域有獨到見解和辦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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