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聞評論公眾號發了一篇說的是 浙江瑞安市陽光小學兩名小學生嚴重違紀被實施懲戒,具體內容如下:
兩名小學高段的學生存在屢次辱罵教師、無故擾亂課堂秩序的行為,對其懲處以學期綜合素質評定“品德表現”為D檔,取消本學期評優評先資格;“嚴重警告”處分記入省學籍管理平臺,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 法治副校長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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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的公眾號寫過幾篇文章, 。
最近的這篇更是被廣西老表罵出了天際。但是我仍然要表達我的觀點。請給學校、老師保留合情合理合法的懲戒權限,一定是為了孩子好。
單就浙江瑞安兩起案例的不同結果,都引發了強烈的輿論熱議,一邊是 "小學生不該承受如此重罰" 的質疑聲浪,另一邊是 "教師不敢管才是教育悲哀" 的理性呼吁。
這場爭議的本質,是在教育權利意識覺醒的時代背景下,如何重新定義 "懲戒" 這一古老教育手段的現代內涵。從瑞安教師因毆打學生被行拘,到湖南長沙教師失手砸傷學生頭骨,再到廣西桂林被辟謠的學生墜樓事件引發的 "叫家長恐慌",一系列極端案例正在編織成一張讓教育者畏手畏腳的無形之網。
但當我們撥開情緒的迷霧就會發現:真正需要討論的不是要不要懲戒,而是如何讓懲戒回歸教育本質,在法治框架下成為立德樹人的有效工具。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條明確規定,小學高年級學生在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時,學校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紀律處分。陽光小學的處理措施完全符合這一規定,尤其是引入法治副校長訓誡的環節,體現了將紀律教育與法治教育相結合的現代理念。
從瑞安兩起事件的對比,到《規則》構建的法治框架,再到國內外懲戒模式的比較,我們最終認識到:教育懲戒的本質是一場關于 "規則意識" 的傳遞儀式。
當陽光小學的兩名學生面對記入學籍的 "嚴重警告" 時,他們學到的不應該是 "被標簽化的恐懼",而應是 "對自己行為負責" 的擔當;當教師依據規則實施懲戒時,他們踐行的不只是管理權力,更是 "立德樹人" 的使命。
教育學家常說:"好的教育必然是寬嚴相濟的。" 在權利意識高漲的今天,這句話需要新的詮釋 —— 寬,是對學生人格尊嚴的尊重和成長多樣性的包容;嚴,是對規則底線的堅守和不良行為的矯正。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價值,就在于為這種 "寬嚴相濟" 提供了制度尺度。當學校、教師、家長都能在這一框架內形成共識,教育才能真正實現 "培養全面發展的人" 的目標。
畢竟,只有帶溫度的規則,才能培養出懂得敬畏規則、尊重他人的未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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