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筆者以秦漢法律傳統為主題,閱讀了一些書籍,尤其是秦老師的《秦漢史講義》。對法律人的心路與命運,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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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秦 暉教授在《秦漢史講義》中強調,“法家非法治”的本質區別:法家治下的法律更多是統治工具,而非約束權力、保障公共“法理”的機制。
這一觀點揭示了古代法律人的制度困境:他們要么附屬于君權權威,要么追求無法實現的“法治”理想。1,
例如,該書第113頁記載:
《商君書》中充滿仇民、憎民、蔑民的話語,甚至主張“政作民之所惡",不作民之所樂,我就是要做百姓痛恨的事(當然,得是皇上高興的事),而絕不做百姓高興(皇上或許不高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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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人的價值取向:為民還是為君?
中國古代“小共同體”的倫理結構,奠定了法律人價值取向的文化背景。秦 暉指出,小共同體的運行機制依賴“信息對稱、反復博弈”2‘,其倫理核心是“孝高于忠”3‘,并形成一種“倫理化的權責對應”4’。
在這一邏輯下,個體對家庭的忠誠往往凌駕于對國家的忠誠,而法律人作為“大共同體”治理機器的一部分,其角色定位始終面臨張力:是維護小共同體的民生,還是服從大共同體的君權。
三、權力的雙刃劍:法律人的角色 兩極 分化
法律人的角色往往兩極分化(尤其是獲得權力之后):
1.君主的執行者:在漢代,文法吏有很多講究,文法吏在史書中又叫作“文史法律之吏”,或者叫作“義吏”“刀筆吏”。如秦朝李斯協助帝國集權,將法律工具化。此類法律人更多成為“酷吏”,以嚴刑峻法打擊豪強與小共同體,其手段常被形容為“以文內之”5’。《秦漢史講義》第289頁提到:
當官專門有一種技巧,就叫“善史書”,就是要會寫文章。什么叫作會寫文章?難道古人都不會寫文章嗎?用今天的話來講就是會強詞奪理,話看怎么說,類似于"訟辯" "庭辯",巧舌如簧。一個人明明犯了罪,可以把他寫成沒罪,你明明沒罪,我可以“以文內之”。“以文內之”,顏師古解釋為"飾文而入為罪”,明明沒有罪,可以找出各種理由加之以罪,就是我們今天講的羅織。
然而,這類酷吏雖得君主一時之寵,卻處于隨時被拋棄的危險境地。
2.法治理想的追求者:如漢代晁錯,提出“抑兼并”,試圖以法律緩和社會矛盾,最終卻因觸動既得利益而被殺。這類法律人即使存有理想,也往往難逃失敗的命運。
四、“得君行道”與“覺民行道”的困境
若要施行法治理想,有“得君行道”與“覺民行道”兩條道路。對此明代大儒王陽明有深刻的體會。
(視頻:明代大儒王陽明從“得君行道”到“覺民行道”的轉變)
秦 暉教授總結漢代政治時指出,隨著察舉制的推廣,實際上出現了“官員選拔標準的道德化”6‘。這意味著,若要“得君行道”,法律人必須以道德化的身份進入官僚體系,借助明君推行法治理想;但一旦失寵,理想便隨之破滅,而且有殺身之禍。
若要“覺民行道”,則必然被視為挑戰皇權秩序,風險更高,株連九族都不為過。
兩條路徑幾乎都指向法律人的悲劇結局。
五、制度塑造的“平庸之惡”
面對這種困境,許多法律人采取“難得糊涂”的策略,拒絕反思,轉而適應“外儒內法”的治理模式,化解內在的心理、人格上的分裂。
秦 暉教授指出,這種模式的典型在于“儒表法里”“周表秦里”,即表面以儒家道德為合法性,實質則依賴法家手段維持帝國秩序。7’
在這種結構下,法律人被迫服從制度邏輯,即便未必出于惡意,卻因順從而成為制度暴力的延續者。這正是阿倫特所謂“平庸之惡”的典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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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格分裂的制度根源與歷史教訓
綜上,古代法律人的人格分裂表現為:
在價值上,追求公正與屈從權力的矛盾;
在路徑上,依附君主與啟迪民眾的對立;
在心態上,反思與逃避之間的搖擺。
這一分裂并非個體的偶然困境,而是制度環境的必然產物。在“無法約束君主”的體制中,法律人必然在“權力爪牙”與“法治守護者”之間搖擺。
七、結語
古代法律人的人格分裂,是中國古代法制史的一個縮影。它提醒我們,法治的真正要義,在于將法律從權力附庸轉化為公共規范。唯有如此,法律人才可能超越“為君”與“為民”的撕裂,真正成為制度的守護者,而非權力的工具。這既是對秦漢以來法律傳統的反思,也是當代法治建設的重要歷史啟示。
注釋:
1.秦 暉:《秦漢史講義》,山西人民出版社2024 年版,第107–129 頁。
2.秦 暉:《秦漢史講義》,山西人民出版社2024 年版,第45 頁。
3.同上書,第52 頁。
4.同上書,第64 頁。
5.同上書,第五章“強國弱民:秦漢的國家能力與基層編戶”,相關“酷吏—循吏”分析。
6.同上書,第341 頁。
7.同上書,第三節“周表秦里:由漢武帝到王莽”,約第217 頁起。
作者:莊玉武律師,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為主業,大成律師,法大畢業。聯系方式:138 0453 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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