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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贏了,錢什么時候能拿到?”這是許多訴訟當事人拿到勝訴判決后最關心的問題。在很多人的想象中,強制執行就像是一道簡單的命令,法院一旦出手,債務人就會乖乖還錢。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執行工作的復雜性遠超常人想象。
強制執行并非萬能鑰匙
當我們把目光投向執行現場,會發現這樣一個殘酷現實:執行法官不是魔術師,無法憑空變出財產。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權利能否實現,不僅取決于法院的執行力度,更取決于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在許多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和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執行人可能長期下落不明,根本聯系不上,或者雖然能找到,但其本人既無執行能力,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即使用盡所有措施,也無法實現申請人的權利。
更令人沮喪的是,有些被執行人雖有償還能力,卻通過各種手段隱匿、轉移財產,制造無償還能力的假象。執行法官即便費盡心思,也可能無法獲得有效執行線索,導致執行期限不斷拉長。
執行難的現實困境
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法院工作,成為一個突出的司法問題和社會問題。它具體表現在四個“難”上:
被執行人難找。有些債務人負債后便舉家外出謀生,有些企業則通過“脫殼經營”的方式抽逃資金另立公司。
被執行人財產難尋。敗訴方常常轉移、隱匿財產,而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和不健全的稅收制度,更為查找財產增加了難度。
協助執行單位難求。一些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不積極配合,甚至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
可執行財產難動。即便是已經查明的財產,如農村的土地和房屋,也常常因變現困難而使執行工作受阻。
執行干警的工作環境充滿挑戰。一位執行法官描述道:“我們常常需要在夜間蹲守在被執行人的家門口,以凳為桌甚至以背為桌在街邊田坎辦案,遭遇冷眼更是家常便飯。”
執行不能:法律無法創造奇跡
當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無論法院如何努力,都無法實現執行目的。這類案件本質上屬于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據統計,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比例大約在20%到40%之間。這些案件退出執行程序后,恢復執行的比例很低,大概只有3%到5%左右。
這就像醫生可以診斷病情,卻不能保證每位患者都能康復一樣,法院可以作出公正判決,卻無法保證每個案件都能執行到位。在執行領域,法律的強制性需要與現實的可執行性相匹配。
申請執行人的期望與現實落差
許多申請執行人對法院的期望值過高,認為只要向法院遞交了執行申請書,法院就一定會幫其執行到位。然而,這種期望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差距。
一方面,現代執行程序要求嚴格,有很多環節不能直接介入,這容易讓當事人誤以為法官在推諉扯皮。另一方面,執行法官也面臨案多人少的困境。據統計,有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執行法官年均辦案量高達600至1000件,巨大的工作量使得法官難以在每個案件上都投入充足精力。
一位執行干警坦言:“當被執行人當即履行,申請人利益得到維護,案件順利執行完畢,是我們最開心的時刻。”但這種“理想狀態”并非每個案件都能實現。
法院正在積極破局
面對執行困境,全國各地法院正在推行一系列創新措施破解執行難題。
執行案件繁簡分流、執行事務分段集約的工作機制也在不斷完善。通過“簡案快執、繁案精執、特案特執、類案統執”的方式,執行資源得到優化配置。
陽光執行也是提升執行公信力的重要舉措。一些法院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現場執行,增加執行過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讓申請執行人見證執行過程,可以有效減少誤解和質疑。
降低期待,提高參與
作為申請執行人,也需要轉變觀念。執行不是法院一家的“獨角戲”,而是需要各方配合的“協奏曲”。
在執行立案前,債權人應該盡可能提供詳細的財產線索,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同時,也要認識到市場交易本身存在風險,司法程序不是風險保險箱。
最為關鍵的是,要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在交易前充分了解對方的財產及信用狀況,不能簡單認為“即使對方不還錢,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要時,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為后續執行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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