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龍在某磚廠上班
不慎因工受傷
老板擔心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竟矢口否認
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1日
阿龍與阿彪微信聊天約定上班事宜,阿龍表示后天一早過來,阿彪語音回復要確定,阿龍回復已經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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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3日
阿龍如期來到某磚廠上班,崗位為機修。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磚廠也未為阿龍繳納工傷保險。阿龍的日常工作通過微信“某磚廠工作群”“某磚廠阿彪”“某磚廠老板娘”等安排與管理。
2023年5月9日
阿龍工作時不慎受傷,醫院診斷其傷情為內踝骨折(左側),外踝骨折(左側)。受傷后的醫藥費由“某磚廠老板娘”通過微信轉賬給阿龍。“某磚廠老板娘”是該磚廠老板的姐姐,系財務兼管理人員,通過微信支付阿龍工資。
事后,因雙方在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上各執一詞,阿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24年11月
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確認阿龍與某磚廠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存在勞動關系。
某磚廠不服,于2025年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某磚廠與阿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中,阿龍的日常工作通過微信“磚廠工作群”“某磚廠阿彪”“某磚廠老板娘”等安排與管理,工資由某磚廠財務人員發放,醫藥費由某磚廠財務人員微信轉賬,且某磚廠對阿龍提供的微信聊天、微信轉賬記錄沒有提出反證。阿龍主張與某磚廠存在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2025年5月,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阿龍與某磚廠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存在勞動關系。
某磚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相關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
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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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關鍵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實際用工
而不僅僅看
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
就勞動關系存在爭議
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等方式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綜合興國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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