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同居后女方懷孕
可最終雙方因矛盾解除了婚約
那么這種情況下
男方給的彩禮要返還嗎?
2023年12月
無錫的王某與女方白某相識相戀
2024年2月
兩人訂婚
王某給了11.8萬元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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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同居后白某懷孕,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一氣之下,雙方解除了婚約,白某自行做了終止妊娠手術。于是,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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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陽山人民法庭法官顧杰認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雖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應該忽視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考慮到對女性身心健康的影響,尤其在有妊娠經歷,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下,若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即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有違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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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未辦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且女方有妊娠經歷,僅因未登記要求全額返還彩禮有違公平原則。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最終判決:女方白某返還給男方王某47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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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荔枝新聞、南京零距離
編輯:大春 責編:肖肖 編審:李鐵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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