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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舉報其他經營者產品假冒,舉報者發布“山寨貨”言論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行政機關未對其他經營者產品做出實體認定,“山寨貨”等言論超出客觀描述事實的限度,發布該言論的經營者對其他經營者構成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在商業競爭中,經營者可能會認為其他經營者仿冒自身產品而舉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并查封其他經營者產品后,經營者有時在朋友圈宣傳“打假”“山寨貨”“違法分子”等言論,可能引發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言論系代理人超出授權發出,自身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入庫人民法院案例庫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未對其他經營者產品做出實體認定,“山寨貨”言論超出客觀描述事實的限度,發布該言論的經營者對其他經營者構成商業詆毀。
案件簡介:
1.2006年6月,上海德標公司(原告一)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鋁塑管材、板材等。2015年12月,貴州德標公司(原告二)成立,經營范圍為塑料管材等。
2.深圳德標公司(被告),系“德標TUB”商標注冊人,該商標核定項目為第17類:塑料管等,注冊有效期為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因他人轉讓,被告自2017年5月27日起取得該商標。
3.2017年2月15日,被告向何橋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何橋作為其商標的專用權益保護代理人,代表其依法打擊制假、售假及其他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當日,何橋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原告二同類產品侵犯被告商標專用權。2017年2月21日,何橋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照片,照片顯示“德標TUB”標識的產品以及“聯合打假”“山寨貨”“不法分子”的字樣,以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貼封條的、“DBEN德標”標識的產品(原告一生產)。隨后,多人轉發該照片并標注“假打”“打假”“雜牌水管”等字樣。
4.2017年3月,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原告二做出《行政處罰中止通知書》,載明被告舉報原告二銷售侵權產品,“德標”商標權屬問題存在爭議,決定中止調查。隨后,因原告涉嫌偽造商標轉讓證明文件,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5.原告上海德標公司、貴州德標公司向貴州省某法院起訴被告深圳德標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合理開支,登報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
6.被告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代理人發布言論超出自身授權,代理人發布的信息屬于披露客觀事實,一審認定被告構成商業詆毀錯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7.貴州高院二審認為,被告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被告深圳德標公司不服,認為其未授權代理人發布涉案言論,涉案言論不屬于商業詆毀行為,原告上海德標公司舉證的公證書真實性無法確認,原審認定侵害商標權的事實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錯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9.2020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深圳德標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深圳德標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涉案言論的行為,是否構成對上海德標公司、貴州德標公司的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深圳德標公司與言論發布人何橋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何橋的委托代理行為對深圳德標公司產生法律效力。
二審法院認為,深圳德標公司在無充分證據,且相關商標權侵權糾紛未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審理終結并作出認定的情況下,在其委托代理人的微信朋友圈散布、傳播虛偽事實,并且導致數人轉載,足以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引起公眾對上海德標公司、貴州德標公司的社會評價減損以致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到損害,影響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深圳德標公司的行為已超出維權的合理限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商業詆毀行為。深圳德標公司于申請再審階段對上述認定提出異議。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首先,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深圳德標公司向何橋出具了《授權委托書》。何橋據此以德標公司的名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了投訴行為,且何橋微信昵稱明確標注“德標管業-客服何橋”字樣。由此可見,何橋與深圳德標公司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其代理行為對深圳德標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深圳德標公司雖于再審申請階段對此提出異議,并主張并未授意何橋實施涉案行為。但深圳德標公司并未就其該項主張提供證據予以支持,即未能舉證證明何橋實施被訴侵權行為超出了《授權委托書》的范圍,或深圳德標公司曾對何橋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提出異議。
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對深圳德標公司發生法律效力的結論,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對上海德標公司、貴州德標公司產品做實體認定,深圳德標公司代理人發布的“山寨貨”“不法分子”“打假”之類的表述超出描述客觀事實的必要限度,引起轉發,深圳德標公司構成對上海德標公司、貴州德標公司的商業詆毀。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查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深圳德標公司的舉報,對上海德標公司、貴州德標公司的產品進行查封等證據保全措施,但并未作出任何實體認定之前,即通過其委托代理人何橋在朋友圈發布“不給山寨貨及不法分子可乘之機……”等圖文信息。
且根據涉案公證書所載照片等內容顯示,深圳德標公司發布的部分圖文內容已經被轉發,且使用了“山寨貨”“德標管被查封”“假打,打假,上海德標被查封被收!”“假貨猖獗呀!被查了吧!”等表述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深圳德標公司雖對上述事實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在有關事實已經通過公證文書的方式予以固定,且深圳德標公司對此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其與真實性有關的質疑,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由于上述措辭顯然已經超出了描述客觀事實的必要限度,原審判決據此認定深圳德標公司的相關言行必然會對上海德標公司和貴州德標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損害,進而認定其構成商業詆毀行為的結論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予以支持。
三、雙方是否存在商標侵權糾紛,應另行解決,不屬于本案應當審理的范圍。
關于深圳德標公司的其他再審申請理由。深圳德標公司主張,原審判決認為與商標侵權有關的事實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的結論,缺乏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一審判決的明確記載,上海德標公司、貴州德標公司以深圳德標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一審、二審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主張,對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行評判并依法判決的行為,理據充分。
至于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還有其他商標侵權糾紛,應通過另案予以解決,不屬于本案應當審理的范圍,原審法院對此未予置評并無不當。
四、深圳德標公司已構成商業詆毀,原審判其承擔法律責任正確。
此外,原審法院根據上海德標公司、貴州德標公司的訴訟請求,在認定深圳德標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的情況下,判令其承擔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對深圳德標公司與此有關的再審主張,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認為深圳德標公司的主張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德標管業(深圳)有限公司、德標管業(上海)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再審審查案》,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4190號
實戰指南:
一、授權代理人依法打擊侵權事宜后,代理人依法舉報后在社交平臺上發布打假言論的行為,對委托人產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深圳德標公司授權代理人依法打擊仿冒產品,該代理人在依法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之后,在未經行政決定認定上海德標、貴州德標的產品系仿冒產品的情況下,率先在微信朋友圈平臺發布上海德標公司產品系“山寨貨”、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封的動態,暗示相關受眾上海德標公司系違法分子、深圳德標公司系維權者,引發相關用戶的轉發。深圳德標公司雖然在再審中提出,自己僅授權代理人依法打擊事項,未授權其在朋友圈發布涉案動態言論,但最高法院以其未舉出相關反證、未曾對代理人的行為提出異議為由,認定該代理人的行為后果由其承受。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情境中的當事人,如果要委托他人處理侵權舉報事宜的,要詳細列明授權事項,并隨時跟進代理人代理行為之后的其他動態,如果發現代理人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代理行為的,應當及時核查該行為的風險,確不屬于自身授權事項的,應當及時要求代理人采取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并發布公開聲明,防止其他受眾因此產生誤解。
二、行政機關未對侵害商標權事宜定性時,舉報人無權對外發布指向被舉報人的打假言論,否則將構成商業詆毀。
本案中,深圳德標公司在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尚未對貴州德標公司銷售的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尚無行政決定的情況下,自行通過代理人下了一個“山寨貨”的定論,最終構成商業詆毀。
在此,我們建議,經營者在依法投訴舉報其他經營者之后,靜待有權機關的處置結果,未經有權機關定論的其他經營者的產品,不自行對該產品發布確定性結論的貶損意見。
同時,對于涉訴的對方當事人而言,要針對經營者自行發布的不實言論,通過合法渠道固定證據,提高自身主張被支持的可能性。
三、自認為被侵權的經營者依法舉報侵權事宜后,對舉報事項的信息披露應當以客觀事實為限。
本案中,最高法院在評述中提及深圳德標公司超出客觀披露事實的合理限度。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在舉證時向法庭全面梳理被告言論發布時的相關部門的處理進展,明確主張被告言論具有片面性、誤導性,未客觀披露司法案件或者行政處理事件的進展,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損害了自身的商譽。
相關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第十四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條[對應《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七十二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4.《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七十二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類似案例:
1.《西安佰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沈師傅食品有限公司與石門縣碧云食雜批發部、東湖區廚師之家原材料店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24)陜知民終100號
核心觀點:行政機關對于其他經營者被舉報的假冒行為僅處于處理階段,未經司法裁判或者行政決定認定其他經營者的行為確系仿冒時,經營者發布其他經營者假冒產品的確定性表述,構成商業詆毀。
陜西高院認為,關于成都沈師傅公司、碧云批發部、廚師之家實施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本案查明事實看,佰味坊公司與成都沈師傅公司都是經營雞蛋干品牌的公司,雙方存在競爭關系。
本案中,成都沈師傅公司利用微信朋友圈或抖音等方式發布“大秦沈師縛”系假冒產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后續經濟處罰”以及要求“大秦沈師傅”等仿冒產品的商家引以為戒的警示內容。然而,成都沈師傅公司所稱假冒行為僅處于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與處理階段。上述信息發布時,并沒有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認定佰味坊公司存在對成都沈師傅公司的仿冒行為。成都沈師傅公司在缺乏司法或行政最終認定的情況下,發布上述信息顯然構成虛假陳述,超出了正當維權的法律限度,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構成商業詆毀,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成都沈師傅公司應就其商業詆毀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成都沈師傅公司未舉證證明被控侵權行為已停止,原審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并判決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合法有據,二審予以維持。成都沈師傅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綠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案號:(2017)京73民終738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在無證據證明其他經營者被刑事立案、提起公訴或者被司法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散布其他經營者欺詐、鉆法律空子等不實言論,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詆毀。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綠盾公司發布文章《11315董事長對全國代理商新年致辭》稱,中品質協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澤華欺詐,鉆法律空子,制售虛假榮譽牌匾,已構成詐騙犯罪要件,將會引爆一個詐騙大案。從《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第十四條的內容上看,捏造和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應當包括故意或者過失實施相關行為。事實上,無論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只要其實施的相關宣傳行為客觀上給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產生了實際損害,都會產生不正當競爭的事實后果,對這些行為都應當予以制止。
本案中,鑒于綠盾公司在訴訟中認可其沒有證據證明中品質協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澤華已被司法機關刑事立案、提起公訴或作出判決認定其存在犯罪行為,故綠盾公司發布該文章存在明顯過錯,該行為已構成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上述文章指控陳澤華實施的行為與中品質協公司的主營業務有關,因此該文章已間接對中品質協公司的商業信譽造成損害。......綜上,綠盾公司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中品質協公司的商業信譽,已構成商業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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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營營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兼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民商法碩士學位(公司法方向)。她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與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勝訴率高、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在商業詆毀相關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團隊通過精準取證、策略化訴訟方案制定,成功為眾多企業遏制惡意競爭行為、修復商業信譽,取得了顯著的法律效果與商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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