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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押金就是你的錢,
可以隨便抵扣租金?
剛畢業的小李也這么想,
直到他在高鐵上
收到了一條讓他目瞪口呆的消息……
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
被誤解的“押金”
小李大學畢業后滿懷期待地開始了獨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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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和房東老張簽了一份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租期一年支付方式為“押一付一”——也就是付一個月押金之后每個月交一次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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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簽完協議后,小李就開開心心搬進了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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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10日,小李都準時給老張轉賬,從不拖延,可以說是個“模范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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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一天天過去,眼看租期只剩最后一個月了,小李家里突然遇到急事需要用錢,手頭現金緊張。他靈機一動,想著能否用押金抵扣月租金?這樣既省事又能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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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信心滿滿地找老張商量,卻沒想到這一溝通,遭到了老張的反對。老張強調,押金是合同到期結清費用才會退還的,不能隨便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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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沒把老張的反對當回事,他按計劃收拾行李,沒跟老張做任何交接,就悄悄離開房子回了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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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在回家的高鐵上,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他整個人都懵了!老張竟以“違約”為由將他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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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李未按約支付租金,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支付租金并承擔逾期支付租金的相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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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全面實施已對租賃關系的權利義務框架進行了明確,但實踐中,當租賃合同臨近終止時,承租人主張直接以保證金抵付租金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這一問題引發的爭議仍頻頻發生。以下幾個知識點大家需牢記:
Q1:“押金”到底是什么?能直接當租金用嗎?
“押金”俗稱租賃保證金,是擔保承租人正常履行租賃合同義務的履約擔保,用于保障承租人履行租金支付、租賃物維護等合同義務。其性質與租金不同,屬合同終止時的結算擔保機制:若承租人無違約行為,保證金應予全額返還;反之出租人可主張抵扣欠費及其他相應損失,如租賃物不當使用導致的損毀等。
若合同未明確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主張以保證金折抵租金。即使合同約定出租人可以保證金折抵欠費,并不意味承租人享有以保證金折抵租金的權利。出租人享有選擇權,其可選擇以保證金折抵欠費,要求承租人后續補足保證金,其亦可放棄要求保證金折抵欠費,此時承租人仍應當按約支付租金等費用。
Q2:租客擅自用押金抵租金,是否構成違約?
是的,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明確承租人負有按期支付租金的主義務。未經出租人同意的保證金抵償行為,屬嚴重的違約行為。房東可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
例外情形:合同明確約定到期保證金可抵付租金,或當事人協商一致,則承租人主張以保證金抵付租金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反之則構成違約。
Q3:如果沒和房東商量就這么做了,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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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金可抵付租金情形下,未與出租人協商一致即擅自主張以保證金抵付租金不發生法律層面的抵消效力,應視為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構成違約。房東享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項下的繼續履行請求權、違約金主張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承租人補足租金差額,嚴重違約將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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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上海閔行法院
編輯:梅逸晨(實習)
初審:方佳璐
復審:石思嘉
終審:劉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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