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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3年4月,王建國與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其開發的一號房屋,總價87萬余元。合同約定:
甲公司應于2015年8月30日前取得樓棟初始登記(大產權證);
若因甲公司原因,王建國在交房后1095日內(約3年)未取得個人房產證,甲公司需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標準為已付款的0.1%(即約870元),一次性支付。
2016年12月17日,甲公司交付房屋。當日,王建國向甲公司繳納:
契稅13,074.38元
公共維修基金19,506元
產權代辦費1,000元
但甲公司既未及時辦理大產權證,也未將上述代收費用繳至相關部門。直到2019年10月10日,樓棟才完成初始登記,比合同約定晚了1137天。此后,甲公司仍未協助王建國辦理個人不動產權證書。
2024年,王建國起訴至法院,請求:
判令甲公司立即協助辦理一號房屋不動產權證;
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3萬元(主張原合同標準過低,請求上調);
返還代收的契稅、維修基金及代辦費共計33,580.38元。
甲公司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王建國辦理一號房屋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甲公司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30,000元(遠高于合同約定的870元);
甲公司返還契稅13,074.38元、公共維修基金19,506元、代辦費1,000元。
三、法院說理
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構成嚴重違約
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甲公司逾期近4年才取得大產權證,且至今未協助業主辦理個人產權證,已嚴重違反合同義務。
違約金標準可依法調整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0.1%)明顯過低,無法彌補業主長期無法辦證所造成的損失(如交易受限、融資困難、心理焦慮等)。依據《民法典》第585條,法院有權根據違約程度、持續時間及實際影響,酌情上調違約金至3萬元。
代收費用必須專款專用
開發商代收的契稅、維修基金屬于業主財產,應及時足額繳至稅務和住建部門。甲公司長期占用該資金且未說明用途,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全額返還。
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
甲公司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四、律師提示
“0.1%違約金”是常見陷阱
許多開發商在合同中設置極低違約金(如千分之一、萬分之五),意圖規避責任。但若顯失公平,法院可依申請予以調高。
代收費用不是開發商收入
契稅、維修基金、測繪費等均由業主承擔,但必須由開發商代繳至政府指定賬戶。若長期未繳,業主有權要求返還并自行繳納。
逾期辦證超3年屬嚴重違約
北京地區司法實踐普遍認為,逾期辦證超過2–3年即構成根本性違約,業主可主張較高違約金或解除合同。
保留繳費憑證至關重要
繳納契稅、維修基金時,務必索要加蓋公章的收據或發票,并定期查詢是否已實際繳庫(可通過稅務局、住建委官網查詢)。
及時維權,避免權利過期
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自約定辦證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建議業主在發現逾期后盡早發函催告并保留證據。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幫助購房者識別合同陷阱、追回代收費用、合理主張逾期辦證違約金。如遇類似房產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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