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法院在審理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中,公司股東常常以自己系被冒名登記股東或借名登記股東為由進行抗辯,那么在公司破產或出資加速到期的情況下,借名登記或冒名登記股東是否應當承擔出資責任?近日,宿豫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01
基本案情
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原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原始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為徐某。
2015年,徐某將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十人,其中將9.03%的股權轉讓給王某,將0.165%的股權轉讓給周某。受讓股東均以認繳貨幣形式出資,出資時間為2044年5月28日,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3月,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經營范圍、修改部分公司章程等,十名股東簽字。
2017年12月,股東王某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全部轉讓給其子女王小某。此后又多次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上有十名股東簽字。
2022年12月,法院裁定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并指定破產管理人。管理人以公司名義對王小某、周某等十名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十名股東繳納出資。
王小某辯稱
“我不知道自己是某公司股東,我沒有出資的意思表示,也未在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簽字,工商登記材料中雖有我的身份證,但因父親系該公司員工,曾經提供過子女身份證。我被冒名登記為股東,不應履行出資義務。”
周某辯稱
“我是被冒名登記的股東,沒有受讓股權、出資的意思表示,未行使股東權利,也未享受股東利益,不應該承擔出資義務。后期股東會決議中有的簽名是我本人簽的,但所有簽字都是基于徐某要求,而非基于股東身份。”
02
法院審理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王小某、周某等股東是被借名登記股東還是被冒名登記股東。
一、關于王小某的股東身份認定
本案中,王小某的父親王某不但系公司的股東,還是徐某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副總,王某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直接轉讓給王小某。王小某雖辯稱工商登記材料中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但工商登記材料中的簽名情況不能作為冒名登記的唯一判定標準,而應綜合考量冒名者持有其身份材料是否有合理解釋、其與冒名者之間是否存在利益牽連等因素作出綜合認定。根據本案雙方所舉證據及陳述,結合王小某父親在公司的身份、公司成立時間、王小某的自身文化程度等因素,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應當認定王小某明知被登記為股東,系被借名登記股東。
二、關于周某的股東身份認定
借名登記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并沒有書面或者口頭契約,但是如果實際出資人以被借名人名義出資并實際行使股權,名義出資人知情且沒有行使股權的意思表示,則雙方行為表明存在借名投資事實的合意。徐某以周某名義出資并實際行使股權,周某后期均在股東會決議中簽字,在知道自己系被借名股東后亦未申請滌除其股東身份,該行為表明周某默認存在借名投資事實合意,視為對登記股東行為予以認可,應當認定為被借名登記股東。
依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在借名登記的對外效力上,應遵循外觀主義原則,即以公司對外公示材料中記載的股東為享有股東資格者,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穩定。因公司股東有未按時出資、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公司債權人可以向名義出資人主張承擔責任。本案系管理人為維護債權人利益以公司名義起訴,故被借名登記的股東應當承擔繳納出資款項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王小某、周某等十名股東按照認繳數額繳納出資。王小某、周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中,法院對王小某的出資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了調解,維持了關于周某出資的判決。
03
法官說法
股東借名登記與股東冒名登記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情形,主要區別如下:
一、是否知情并同意
這是二者的根本區別。被冒名登記股東完全不知情,其身份信息被他人盜用或冒用,本人無成為股東的意思表示;被借名登記股東明知自己的名義被借用,且同意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公司股東,通常是為了規避某些限制或享受特定利益。
二、責任承擔不同
在股東借名登記中,依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被借名人作為登記股東,需對外承擔相應的股東責任;在股東冒名登記中,被冒名人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無需承擔股東責任。
生活中,常有因自己身份特殊或為了滿足注冊公司的條件,而借用親朋好友的身份證登記注冊成立公司,這種情況下,被借名者就是借名登記股東。對于借名投資對外的效力,在借名投資的對外關系上,應遵循外觀主義原則,即以公司對外公示材料中記載的股東為享有股東資格者,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穩定。即使工商登記文件中的簽名非股東本人所簽,如果登記股東對借名行為知情,則不能僅憑此否定其股東資格。因股東有未按時出資、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公司債權人可以向名義出資人主張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
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應對公司股東以冒名為由逃脫出資責任時,應注重搜集冒名者與該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或親屬關系,以及該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交易往來,以證明該股東對于工商登記系知情。
對于被冒名的股東而言,應注意保管好自身的身份資料防止被冒用,一旦發現被冒名后應第一時間采取報警、起訴等方式更正相關登記,避免因怠于維權被公司債權人起訴,訴訟中處于被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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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八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宿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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