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借經營債,另一方不知情、未簽字,就可以置身事外嗎?離婚后才發現前任的經營欠款,需要共同償還嗎?
這則入庫案例(入庫編號:2025-16-2-103-005),給出了明確答案——不知情不等于免責,經營收益惠及家庭,即便一方未參與借款,仍需為夫妻共同債務“買單”。
一
Part.1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間,陳某芬累計向何某琴轉賬1313.7萬元,同期何某琴向陳某芬回轉592.8萬元,雙方對賬后確認,何某琴尚欠陳某芬借款800萬元。
2014年2月,何某琴向陳某芬出具借款協議,明確借款用途為公司業務周轉,約定月息17萬元,以個人資產提供擔保;2019年7月,何某琴再次出具借條,對該800萬元債務予以確認,并擬定分期還款計劃,但后續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因何某琴未按約定償還借款,陳某芬以前述債務系被告何某琴與被告羅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何某琴、羅某歸還借款人民幣800萬元(幣種下同);2.何某琴、羅某支付以8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何某琴辯稱:其與陳某芬是好朋友,2014年2月12日和2019年7月25日的借條都是補寫的。其從1998年起一直做企業注冊代理、稅務記賬等,賺的錢用來買房子、開公司了。其于2010年在楊浦區工商局注冊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自己占股90%,系法定代表人,其母親占股10%。2020年8月該公司注銷。其與羅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6年6月11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子一女。約2007、2008年后開始分室居住,2020年10月17日協議離婚。分室居住后自己帶著與前夫所生的兒子生活,其與羅某所生的女兒2011年前往英國讀書,期間生活費、學費大部分也都是她個人出的。平時其與羅某溝通很少,但是女兒出國的事羅某是知道的。
羅某辯稱:其是楊浦區某局的公務員,每月工資單收入11000元左右,不包括獎金。其對何某琴所有債務的來源和去向都不清楚,借債總額、問誰借的、何某琴的賬戶往來情況,都不清楚。家里的開銷都是AA制的。其女兒2011年前往英國讀初中,一年學費和生活費在70萬元左右;2015年開始在英國讀高中,學費和生活費也是在70萬元左右;2017年在倫敦讀大學,一年學費和生活費在50萬元左右;2019年其女兒回國。大部分費用都是何某琴出的,都是經商所得。
二
Part.2
法院判決
本案歷經三級法院審理,判決結果兩度反轉,集中體現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實務難點,此類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亦較為常見:
1.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滬0110民初25343號民事判決:一、何某琴、羅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陳某芬借款800萬元;二、何某琴、羅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芬以8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2.羅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滬02民終405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0民初15343號民事判決;二、何某琴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陳某芬借款800萬元;三、何某琴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芬利息(以8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四、對陳某芬的一審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陳某芬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2)滬民申506號民事裁定: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4.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滬02民再2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2民終4056號民事判決;二、維持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0民初15343號民事判決。
三
Part.3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何某琴尚欠陳某芬的800萬元借款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羅某應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案涉借款發生時,何某琴與羅某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借款協議及借條均由何某琴一人出具,其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借款800萬元,明顯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根據相關證據及當事人陳述,何某琴很早就從事企業注冊代理、稅務記賬等工作,賺的錢也用于買房子等家庭生活開支。何某琴向陳某芬所借款項雖用于賺取利差的經營投資,但其女兒在英國留學的大部分費用,依靠該經營收入。相應地,羅某并未舉證證明其收入足以支持包括女兒留學、買房子等家庭大額開銷,故可以認定何某琴的經營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爭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基于本案事實、證據,法院依法認定,陳某芬的再審請求成立,予以支持。原二審以陳某芬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對陳某芬要求羅某共同還款的請求未予以支持,有所不當,應予糾正。原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四
Part.4
律師解讀
1. 債務認定核心不在于“借款直接用途”,而在于“經營收益是否惠及家庭”
實務中,不少當事人存在認知誤區,認為“非本人借款、借款未直接用于家庭開支”即可免責。但債務認定的關鍵并非借款直接流向,而是經營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何某琴所借800萬元雖用于公司周轉及利差賺取,但其一貫經營收益均用于家庭開支,既包括購置房產,也涵蓋女兒在英國留學的巨額費用,而羅某的工資收入遠不足以覆蓋該等開支。據此可認定,何某琴的經營收益切實支撐了家庭生活,羅某作為家庭成員享受了經營收益帶來的利益,即便其對案涉債務不知情、未簽字,亦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司法實踐中,“不知情”并非法定免責事由,只要當事人享受了經營收益對應的家庭福利,即需承擔相應責任。
2. 口頭“AA制”無法對抗外部債務,免責需具備書面證據支撐
羅某以“家庭開支AA制、對債務不知情”為由抗辯免責,未獲法院支持,該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極為典型。口頭約定的財產獨立、AA制等內容,對外部債權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主張免除共同債務責任,需同時舉證證明兩項事實:一是自身未享受對方經營收益;二是雙方存在明確的財產獨立約定。前述事實均需以書面證據佐證,包括但不限于書面財產獨立協議、獨自承擔家庭開支的憑證等,且財產獨立約定需有效告知債權人。羅某既無書面證據證明財產獨立及家庭開支分擔情況,亦無法舉證說明女兒留學費用的自有資金來源,其抗辯主張自然不能成立。
五
Part.5
實操指引
建議債權人:向已婚經營者出借款項時,優先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從源頭鎖定共同債務性質。若僅能由一方簽字,需同步留存債務人經營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相關證據,如子女教育費用轉賬記錄、家庭房產購置憑證等,為債務定性提供支撐。
建議夫妻雙方:若一方從事經營、投資等風險較高的活動,另一方需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如需規避共同債務風險,應與對方簽訂書面財產獨立協議,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的交易相對方及債權人,同時妥善留存自身獨立承擔家庭開支的證據。
需明確,僅以分房居住、對債務不知情為由主張免責,難以獲得司法支持,只要經營收益惠及家庭,即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此類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
六
Part.6
結語
對每一對夫妻而言,經營婚姻的同時,更要守住風險底線。那些看似與自己無關的經營行為、那些口頭約定的財產獨立,在法律面前往往不堪一擊。
唯有將約定落到書面、將證據留存到位,才能在未知風險來臨時,為自己筑起一道防護墻。

家事無小事
ALL FAMILY MATTER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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