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第三人如無特殊事由,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訴損害自己權利而未要求參加或者提起訴訟的,無權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因本人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民事主體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黃某甲與王某某、黃某乙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案
入庫編號2024-16-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銷之訴 /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4.10.20 / (2014)浙甬民二終字第68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第三人在原案訴訟進程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案訴訟存在,但未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參加訴訟申請的,除客觀上有妨礙其提起訴訟的正當事由存在外,屬于其對未參加訴訟存在過錯,應視為其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不符合“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的情形,依法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基本案情
原告(上訴人):黃某甲。
被告(被上訴人):王某某、黃某乙。
2012年5月28日,王某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下稱慈溪法院)起訴黃某乙,請求:(1)確認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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