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業限制是指企業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就業,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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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與哪些人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企業可以與知悉商業秘密的
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
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企業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屬于行業內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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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說明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
注意哦
勞動者僅掌握行業通用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工作中接觸到的僅為企業一般經營信息,不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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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有期限嗎?
競業限制期限
根據勞動者涉密程度
和商業秘密時效合理確定
最長不得超過2年
競業限制協議能提前解除嗎?
企業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履行前,告知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在競業限制協議履行過程中,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額外支付一定的補償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協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個月經濟補償的標準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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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后,公司未提供競業限制補償,員工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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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競業限制發生爭議,如何解決?
企業與勞動者
因競業限制發生勞動爭議的
可以先協商解決
不愿協商、協商不成的
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
程序解決
企業未按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值班編校:張鵬晨、徐貴保
值班主任:劉星
值班編委:黃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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