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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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債務人常通過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約定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債權人勝訴撤銷該約定后,往往希望追加債務人配偶為被執行人來保障債權實現。
那么,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約定被撤銷后,能否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周某與劉某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認為被執行人存在通過離婚登記轉移財產給原配偶的情形,另行提起撤銷權之訴,并取得勝訴判決,該判決撤銷了被執行人與其前配偶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約定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就被執行人原夫妻共同財產中法定應得份額主張權利。申請執行人據此申請追加被執行人前配偶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能否追加周某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可以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列舉了可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故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應當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范圍,符合追加、變更的法定情形和條件的,人民法院方可予以支持。
本案中,劉某申請執行石某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為(2019)粵1481民初2232號民事判決書,撤銷權訴訟判決并未改變(2019)粵1481民初2232號民事判決的內容,且依據撤銷權訴訟(2021)粵14民終732號民事判決直接申請追加周某為被執行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列舉的可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因此,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之規定裁定追加周某為被執行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約定被撤銷,只是債權實現的重要一步,而非追加配偶執行的法律依據。債權人不能僅憑撤銷判決申請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而應通過申請執行恢復狀態的財產、另案提起相關訴訟等合法路徑,結合財產保全等措施,才能切實維護自身債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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