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走私犯罪作為國際公害和嚴重刑事犯罪,嚴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邊境安全與法治尊嚴。為依法精準打擊此類犯罪,我國已構建起層次分明、體系完備的法律規范與政策框架。本文旨在系統梳理與毒品走私犯罪定罪量刑相關的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及各類規范性文件,并進行邏輯化分類整合,以清晰呈現毒品走私定罪與管制法律依據。
下列內容按效力層級與核心功能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定罪量刑核心規范”,囊括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礎法律,相關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及審判指導紀要在內的操作性依據;第二部分“毒品與制毒物品認定標準”,集中列出界定毒品種類、制毒物品范圍的法律法規及動態更新的管制目錄,是認定涉案物質性質的關鍵;第三部分“已廢止/失效的規定”,供對照參考以避免誤用。
一、 定罪量刑核心規范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
(二)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被告人對不同種毒品實施同一犯罪行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種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復》(法研〔2009〕146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應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法復〔1992〕13號)
(三)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修訂)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2019〕4號)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公禁毒〔2016〕511號)
4.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號)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毒品犯罪批捕起訴工作的通知》(高檢發刑字〔1997〕55號)
6.《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
7.《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87號)
8.《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2號)
9.《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核定暫行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43號)
11. 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有關問題解釋(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46號)
(四)會議紀要及其他指導性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武漢會議紀要)
2.《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昆明會議紀要)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07〕84號)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規范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2014〕224號)
5.《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公訴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對毒品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
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訴證據標準指導意見(試行)》(〔2005〕高檢訴發第32號)
二、 毒品與制毒物品認定標準
(一)法律及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號)
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3號修訂)
3.《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根據國務院令第797號修訂并重新發布)
(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藥品進口管理辦法》(衛生部、海關總署令第86號)
2.《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國際核查管理規定》(商務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號)
3.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10〕157號)
4. 海關總署轉發《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的通知
5. 國家藥監局 公安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43號(關于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
(三)目錄與公告
1. 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告2025年第55號《關于發布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
2. 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三部門聯合發布最新版《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
3.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
4.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2015年第10號《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的批復
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將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茶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國辦函〔2014〕40號)
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將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國辦函〔2021〕58號)
8. 公安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關于將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公告)
9. 公安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關于將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等7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公告)
10.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73號(關于調整《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特定國家(地區)目錄》的公告)
三、 已廢止/失效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大連會議紀要)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0〕42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復》(法函〔1995〕140號)
6.《麻醉藥品管理辦法》(1987年)
7.《精神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陳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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