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之后,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將協商好的所有補償事項都白紙黑字地明確在補償安置協議里。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后,征收方或者是被征收人誰都不可以反悔,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各自的義務,即征收方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及時支會被征收人各項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是交付安置房等,被征收人也需要在拿到補償款之后,及時完成搬遷或交出土地。
然而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卻遲遲不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違反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約定,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被征收人各項補償款,反而是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馬上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在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到期之后,也不交付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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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需要在這里提醒大家,在補償款(還選產權置換時的安置補助費)沒有拿到手之前,千萬不要把房屋或者是土地交出去,一旦交出去,那對自己的切身利益會造成很大的風險。對于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一直沒有拿到補償的,建議被征收人要盡快啟動相應的維權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索要雙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約定的期限內,倘若征收方遲遲沒有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且也已經早就過了約定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期限的,被征收人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跟征收方索要雙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這在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也明確規的規定,比如《宿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中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搬遷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中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未按補償協議約定期限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三個月止,臨時安置費按照原約定標準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另外,溫州市在《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超過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當年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補償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產權調換房屋的損失。就地產權調換的,逾期臨時安置費自補償協議簽訂之日后24個月或36個月起計算。
對于具體交付安置房的期限需要結合地方以及雙方當時談判的來確定,但一般情況下,從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的兩年或者是三年內需要交付安置房,對于沒有在這個期限,或者是雙方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安置房的,廣大被征收人在交付安置房期限屆滿之后,一定要拿著當時已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原件跟征收方索要雙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這是被征收人的權利,也是其應得的利益。
對于手里沒有補償安置協議原件的,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得該文件,然后要求盡快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如果自己跟征收方索要雙倍的補償安置補助費無結果,作為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之外,包括要求征收方支付雙倍補助費時的談話錄音,以及征收方下發的一些征收文件,和已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另外提醒大家,也不要在這種情況下,就把土地或房屋交給征收方。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一旦交出土地或房屋,如我們前面所講,被征收人拿不到補償或者是短時間內拿不到安置房的風險就有可能會大大增加。所以,凱諾拆遷律師在這里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只要征收補償一天沒到位,那就一天不搬遷,一天不交出土地,直至補償款全部落實到位,再將土地或房屋交由征收方處理,這也是防止征收方毀約、違約的一種方式。
最后就是針對征收方擅自毀約、違約,不履行自己補償職責的違法行為,需要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尤其是在自己對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都不了解的情況下,讓專業律師幫助自己分析分析,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給相關部門郵寄律師函,若情況比較復雜,可以向人民法遼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相關部門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或者是交付安置房無望的情況下,要求變更補償方式,以現金的方式對自己進行安置。
總之,就是建議大家,在補償沒有到位,安置房沒有交付時,不要一味地與征收方周旋,或者是以各種理由拖延,這對自己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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