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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1年,陳文靜想在北京買房,但受限于限購政策。
她找到多年相識的張建國——一位有購房資格的生意伙伴,提出:
“我出錢,你出名,房子歸我。”
雙方簽署《借名買房協議》,約定由陳文靜全額出資,以張建國名義購買位于大興的一號房屋(總價288萬元)。
陳文靜支付了首付款近87萬元,并通過POS機刷卡留下憑證;剩余200余萬元房款,則由張建國直接支付給開發商。
此后,陳文靜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內,并繳納物業、稅費等全部費用。
然而,問題在于:
早在2003年起,陳文靜與張建國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而張建國當時并未離婚——其合法配偶李秀蘭對此毫不知情。
2016年,張建國與李秀蘭經法院調解離婚。
2017年,張建國因重婚罪、偽造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陳文靜起訴,要求:
確認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判令一號房屋歸其所有。
張建國當庭表示同意。
但李秀蘭堅決反對:“這是我和他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陳文靜全部訴訟請求;
? 借名買房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不在于“誰出錢”,而在于借名行為是否合法、正當。
關鍵認定包括:
第一,借名背景存在嚴重道德瑕疵。
生效刑事判決已確認:陳文靜與張建國在后者婚姻存續期間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重婚。
所謂“借名買房”,實為二人在非法同居關系下對財產的安排,本質是利用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目的。
第二,協議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李秀蘭作為合法配偶,對購房毫不知情。若承認借名有效,等于允許一方在婚姻中擅自處分潛在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婚姻制度與配偶財產權。
第三,出資性質難以認定為個人財產。
即便陳文靜刷卡支付部分房款,但因二人長期同居、財產混同,無法證明資金系其獨立、合法的個人財產。
且大額房款由張建國支付,其所謂“用欠款抵房款”的說法缺乏合理證據支持。
第四,違背公序良俗,協議自始無效。
《民法典》(原《民法總則》)明確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為“特殊關系下的借名買房”敲響警鐘:
借名買房不僅看“錢”,更看“人”和“關系”。
若借名人與出名人存在婚外同居、重婚等情形,法院極可能認定協議無效。
配偶不知情 ≠ 房屋可被單方處置。
婚姻存續期間購房,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第三人權利受法律優先保護。
“事實婚姻”不是擋箭牌,反而是風險源。
重婚、偽造證件等行為不僅導致民事協議無效,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保留出資憑證≠能確權。
在關系復雜、財產混同的情況下,僅憑轉賬記錄難以證明“個人出資”。
給客戶的建議:
若考慮借名購房,請務必:
? 確保雙方關系清白、無道德瑕疵;
? 避免在對方婚姻存續期間操作;
? 簽訂書面協議并保留完整資金流水;
? 盡快取得購房資格并完成過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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