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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王建國是家中老二。
2001年,父親王德山作為退休職工,獲得購買一套位于石景山的一號房屋的資格——這是典型的央產房/房改房,購房時折算了父母雙方近45年的工齡。
當時,王建國因戶口未落回北京,無法以自己名義簽約。
經全家口頭同意,他借用父親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并全額支付了7.4萬余元房款。
自2001年交房起,王建國一家便入住一號房屋,至今已逾二十年。
2007年,父親去世;2013年,母親也離世。
兩位老人未留遺囑。
2007年3月,在父母尚在世時,三位兄弟姐妹曾共同簽署一份手寫字條,明確寫道:
“石景山這套兩居室,其實是分給王建國的,只是因戶口問題落在父親名下,房產證雖是父親名字,但房子就是王建國的,與任何人無關。”
多年后,王建國起訴其他繼承人,請求:
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
判令全體被告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其中兩名兄弟姐妹表示認可,但外甥女及其母親(代位繼承人)堅決反對,稱:
“房子是拆遷安置所得,屬于祖父母遺產,不能由舅舅一人拿走!”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四名被告十日內配合王建國辦理一號房屋過戶手續(xù);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借名買房合意。
關鍵證據包括:
2007年手寫字條:三位法定繼承人(包括已故兄長)親筆簽字,明確承認房屋實際歸屬王建國;
購房合同、付款憑證原件均由王建國持有;
房屋自交付起一直由王建國家庭居住使用,無爭議長達十余年;
反對一方主張“系父母遺產”,卻未能提供任何出資或拆遷安置證據。
法院特別強調:
“雖然借名買房無書面協議,但結合家庭成員事后共同簽署的確認文件、長期占有事實及原始票據持有情況,已形成完整證據鏈。”
“已故兄長在生前明確放棄對該房的權利主張,其女兒作為代位繼承人,不得再就該部分遺產提出異議。”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為“借名購買父母單位房”提供了關鍵啟示:
家庭內部書面確認極其重要。
一張有全體兄弟姐妹簽字的字條,足以成為勝訴核心證據——它不僅是“證言”,更是權利處分的意思表示。
長期穩(wěn)定占有+原始票據=強證明力。
二十多年居住、持有合同和付款收據,構成“事實上的權利行使”,遠超一般出資證明。
給客戶的建議:
若因政策原因需借父母名義購房,請務必:
? 在父母健在時,組織全體繼承人簽署書面確認文件;
? 保留全部出資憑證原件;
? 避免將房屋用于出租或空置,確保長期實際居住。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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