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廣州工程合同糾紛律師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工程款追索律師 分公司訴訟主體資格 發包人格式條款效力 工程竣工結算 建筑房地產法律專家
在建設工程領域,我們常常看到這樣的場景:項目如期完工,驗收報告早已提交,但發包方那邊卻突然“靜默”了。他們或以“需要第三方審計”為盾牌,或以“分公司無權起訴”為矛,將施工企業拖入一場漫長而無望的等待。我所代理的這起標的額達八千萬元的糾紛,正是這一典型困境的縮影。本案的勝訴,不僅是為當事人追回了巨額血汗錢,其判決所揭示的司法邏輯,更如同一劑強心針,為面臨類似困境的施工企業指明了清晰的維權路徑。
案情焦點:程序與實體交織的雙重博弈
我的當事人是總公司的分公司,具體負責某縣新農村建設項目的施工。工程竣工后,發包方(被告)在收到竣工報告后便陷入“失聯”狀態,既不組織驗收,也絕口不提付款。當我們代表分公司提起訴訟時,對方律師拋出了兩枚“煙霧彈”:第一,主張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是適格原告,試圖從程序上直接將我們擋在法庭門外。第二,援引合同條款,聲稱“最終價款需經審計后方能確定”,并指出合同中有“發包人不組織竣工驗收無需支付違約金”的約定,以此主張付款條件未成就,其拖延行為并無責任。
這無疑是發包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的“標準戰術”。我們的應對策略,必須同時在這程序與實體的兩條戰線上,發起正面突破。
破局之道:以精準法律適用刺破形式抗辯
1. 關于“分公司主體資格”: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容架空。針對對方“不適格”的抗辯,我們向法庭明確指出:分公司雖非法人,但系依法設立、領取營業執照、有獨立經營場所和財產的組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完全具備作為“其他組織”獨立參與訴訟的資格。更重要的是,本案工程系由該分公司實際施工、實際履行合同義務,若否定其訴權,無異于剝奪了實際履行方最直接的救濟渠道,有違法律公平。法院的判決支持了我們的觀點,這再次夯實了實務中保護實際施工主體權利的基礎。
2. 關于“審計拖延”與“不平等條款”:司法天平向公平正義傾斜。這是本案的核心,也是最具普遍意義的部分。對方試圖將“第三方審計”變成一個無期限的“黑箱程序”。我們主張,合同約定審計本是常態,但發包方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啟動或配合審計,實質是以自身的不作為惡意阻卻付款條件的成就。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應視為條件已成就。
更為關鍵的是,那份合同中“發包人不組織竣工驗收無需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我們在法庭上強調,竣工驗收是發包方的法定義務,是其獲取工程成果、實現合同目的的前提。該條款屬于典型的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核心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完全違背了公平原則和誠信精神。令人欣慰的是,法院采納了我方意見,明確認定該條款無效,并判令工程款利息自我方當事人提交竣工報告之日起計算。這一判決,徹底否定了發包方試圖通過“紙面規則”無限期占用施工方資金的不當行為,明確了市場交易的底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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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給施工企業的實務建議
本案的勝利,遠不止于一紙判決。它給我們,尤其是廣大施工企業,帶來幾點深刻的啟示:
敢于主張權利:分公司無需因其身份而怯于維權,法律為你們提供了明確的訴訟通道。
警惕合同陷阱:對于合同中那些免除對方核心義務、權利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要在簽約時力爭修改,在訴訟時堅決挑戰其效力。
固定履約證據:竣工報告、提交憑證等文件,是計算利息、界定責任的關鍵時間節點,必須規范制作并妥善留存。
利息起算是利器:法院支持從提交竣工資料之日起算利息,這極大地增加了發包方惡意拖延的資金成本,是施工方重要的談判和索賠籌碼。
結語每一個重大工程糾紛的解決,都是法律智慧與實務經驗的結合。本案中,我們通過精準鎖定爭議焦點,將復雜的法律問題轉化為清晰的裁判主張,最終打破了發包方設置的程序與實體雙重壁壘。作為長期深耕建設工程與復雜商事爭議解決領域的律師,我始終堅信,法律的武器在于運用。我們不僅致力于在個案中為客戶挽回損失,更希望通過對每一個案件的深耕,為行業樹立正確的規則預期,讓誠信履約者得到保護,讓投機拖延者付出代價。
關于作者:
林智敏,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長期專注于重大、復雜爭議的解決。我的執業不僅限于刑事與商事犯罪辯護領域,更在包括建設工程、重大合同糾紛在內的民商事與刑事交叉領域擁有豐富的一線實戰經驗。
在我的執業理念中,每一個復雜案件都如同一張交織的網絡。我的專長,便是運用結構化思維與策略建模的工作方法,為客戶厘清脈絡、鎖定核心戰場,將看似混沌的局勢轉化為清晰的行動路線圖。本文所分享的這宗八千萬工程款追索案,正是這一方法論從庭前策略到庭上交鋒的完整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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